婚姻家庭之六(我国亲属的种类)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六篇,介绍我国亲属的种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第一次规定了亲属和亲属的种类,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
配偶是亲属,而且是身份关系最密切的亲属。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的亲属。配偶是血亲的源泉,是姻亲的基础,是最重要的亲属之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终于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发生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
1、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血亲是自然发生的,也可以因法律拟制而产生。
自然血亲是指出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两类:第一是因收养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第二是因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
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按照血亲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与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以及堂兄弟姐妹等。
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
我国的姻亲被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为直系血亲的配偶,嫂子、姐夫、姑母、姨夫等为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就是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在男方而言,是指妻子的兄弟之妻(弟媳)、姐妹之夫(连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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