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式施行

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

加大了处罚力度

消息一出在全网引发强烈讨论

向微信、QQ好友

私下发送淫秽内容是否违法?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要适应了哪些要求?

对此,记者采访了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主任尤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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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新旧法条对比。(图源澎湃新闻)

记者: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播淫秽信息方面相比修订前最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律师:新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利用计算机信息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进行惩处,与过去比较,新法删除了“计算机”三字,把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都纳入了处罚的范畴,将信息网络作为规范对象。

罚款上限从三千元提高到五千元,情节较轻的罚款下限从五百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加了法律威慑力。

记者:是不是发送淫秽色情信息给好友进行所谓“内部观赏”也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传播淫秽信息的“场景”这一概念,以往公众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误区,新规纠正这一认知。只要有了“发送、传播”这种行为,不管接收方是私人的私聊、还是公开的微信群都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及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方面有哪些规定?

律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形成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

记者:还有哪些法律对传播淫秽信息这类行为进行规制?

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当传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传播数量、牟利金额较大)时,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音频200个以上、图文或短信400件以上,或传播达300人次以上,或组建涉黄群组成员30人以上等情形,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传播淫秽信息并牟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旦涉黄视频数量、点击量或违法所得达到立案标准,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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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有网友在追问:“老婆发我私密照,要不要举报?”更多网友则对将宝贵的执法资源投入处置私人之间发送不雅照片,表达质疑。

新法并没有“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的新增内容。

首先,淫秽≠不雅,法律的红线不能如此“戏说”。

新旧法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传播“淫秽”内容,而不是范围界定不清的“不雅”内容。“淫秽”内容,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内涵和外延也是相对清晰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雅照片”“私密照片”。否则的话,情侣之间有亲密互动、衣着相对暴露的照片、视频,都可以纳入“不雅”的范围,从而渲染了“人人违法”的恐慌气氛。就像很多网友追问的:“老婆发我私密照,明年也算违法?”这当然是对法律的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如下: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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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澎湃新闻

编辑: 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