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织难题巧解,赫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纠纷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成功调解,展现了刑事司法在惩罚犯罪之外,修复如社会关系的深刻价值。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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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网络)

2024年12月7日,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村,因陈某某的鸭子到晏某某家的虾田吃虾苗引发矛盾,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晏某某用田里的竹棍朝陈某某的胸腹部打了两下,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镇村、派出所、检察院等部门多次组织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理想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情绪对立严重,始终未能达成和解。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至赫山区法院

此时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是一个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双方本是多年乡邻,此前关系尚可,本案纯属偶发冲突,在清楚双方矛盾根源后,法官认为该案系日常琐事引发,一纸判决或能惩罚被告人晏某某,却可能将两家人推向长久对立的局面,埋下更大的隐患。若能促成真诚赔偿与谅解,更有利于修复乡邻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为此,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从法律责任、邻里情谊等多角度进行劝导,并邀请在法院任职人民陪审员的当地村、镇干部共同参与调解。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和解,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结案,双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其各项悔罪情节及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日常琐事未能冷静处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办案不是终点,化解才是根本”的理念,将调解贯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过程,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既体现了刑罚的惩戒功能,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生活中邻里相处难免出现摩擦,动手打人绝非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轻则赔偿道歉,重则涉嫌犯罪,影响一生。遇到纠葛务必冷静克制,学会用沟通代替争吵,用理性化解矛盾,沟通不成可主动寻求村镇、派出所等组织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减少对抗,防止民转刑的发生。法院在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主动履行其社会治理的职责,对此可积极推动民事部分的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皮亦玲

2025年第184期之一

总第19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