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县政府划定的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禁止通过邮寄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花爆竹信息。违者将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烟花爆竹零售店场所的安全条件要严格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在零售场所内设置明火灶具、床铺等生活设施;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场所、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查处。

六、全县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意识,应购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相关责任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0558-8610291(县应急管理局)

太和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