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一传播,属于违法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80条的规定加大了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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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无论是复制不雅照片或视频,还是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传播不雅照片或视频的,均应予以治安处罚。

即便是很具有私密性的“一对一”私聊,也不例外。

2.传播数量较大,会构成犯罪

其实,并不只是如此,如果传播的数量比较小,还只是治安处罚的范畴。但是,如果数量较大,则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传播不同淫秽物品数量达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即构成犯罪:

①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

②淫秽音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③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的;

④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400人以上的;

当然,如果满足上述任意两项,则数量减半即可构成犯罪。

3.微信群主、QQ群主,极易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也不容易啊!

当然,追究群主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就是群主建立这个群主要目的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如果主要目的并非如此,而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是不宜追究群主责任的。

4.为牟利而传播,更易构成犯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该条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传播数量达到前述标准的一半,即可构罪。

与此同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等方式获利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也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