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向已婚人士支付彩礼违反公序良俗。
案情:
1、2020年5月,原告李某(已婚)与被告占某(已婚)认识,并开始交往。
2、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双方恋爱期间发生多笔转账往来。
4、2023年8月,双方分手后,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对于2023年的花费,由被告支付原告8800元。
5、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礼金、黄金首饰等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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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转账行为并不代表双方之间对于缔结婚姻形成合意,且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向被告给付了婚约礼金和订婚三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交往之初均系已婚人士,在被告解除婚姻后,原告明知自己尚未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仍通过微信转账、购买首饰等方式,多次与被告发生交易来往,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其不应享有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也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如果认定一方的给付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判决被告返还财产。但是本案中,双方的行为自始违背公序良俗,均有重大过错,所以不支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何况,如果双方行为合法,也未必要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来源: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11民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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