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网友投稿:
2025年8月份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一名女子,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该女子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共计一万余元,双方却始终未确定恋爱关系。更令人震惊的是,男子事后发现该女子早有交往对象,怀疑二人合谋骗钱。
事后,网友要求对方归还钱款,女子起初口头承诺还款,但随后反悔,至今未履行承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交友过程中,尤其是经人介绍或网络认识的陌生人,务必保持理性,警惕短期内即以各种借口索要财物的行为。建议尽量避免大额经济往来,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与背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1. 民事法律层面
赠与行为的认定:
一般赠与: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增进关系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如日常小额红包、节日礼物等),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完成后,赠与人通常不得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
附条件赠与或彩礼性质的赠与: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较大数额的财物(如彩礼),或明确约定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当婚姻关系未成立(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赠与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财物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借贷关系的认定:
若一方在恋爱期间以借款名义向另一方索要钱财,且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借款)和交付事实(如转账记录),则构成合法借贷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款。
若借款方存在虚构借款用途、无还款能力却故意借款、借款后逃避还款等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当得利的认定:
若一方在恋爱期间无合法依据取得财物,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受损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例如,一方误以为对方急需资金而转账,后发现对方并无合理用途或存在欺诈情形,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 刑事法律层面
诈骗罪的认定:
若一方以恋爱为幌子,通过虚构事实(如虚假身份、虚假经济状况、虚构婚姻意图等)、隐瞒真相(如隐瞒已婚事实、重大疾病等)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欺骗行为的程度、财物数额等因素。若诈骗数额较大(一般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具体依地区司法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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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i0543综合哇塞bz0543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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