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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正常程序为客户吴某办理POS机,导致POS机无法升级而被停用。后其在明知被害人吴某的POS机已经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吴某谎称可以对POS机进行升级,将绑定其妻子张某银行卡的POS机与被害人吴某的POS机进行调换,并将调换后的POS机交予吴某使用。最终导致被害人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人民币9万元,次日扣除手续费后的89922元被转入张某的银行卡中。事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个人使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秘密窃取被害人吴某的POS机,获取的货款被害人吴某也未实际占有过。认为其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吴某之间存在代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人李某在后期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调换了被害人吴某的POS机,使吴某基于错误认识对客户支付的货款这一债权进行处分,错误指示客户将货款通过该POS机支付,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本案被告人李某偷换商家POS机并占有货款的行为性质到底是属于窃取他人财产还是以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该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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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害人吴某对钱款将进入被告人李某妻子账户完全不知情,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任何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是以调换POS机的方式将被害人确定、可控的财产权利转移到自己占有,属于窃取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偷换POS机并占有货款的行为,与偷换商家二维码并收款的案例类似,行为侵犯的对象均属于财产性利益,该类财产性利益应纳入《刑法》规定的“财物”,受到刑法保护。行为方式均为通过调换商家电子“收银箱”占有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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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入手,应当从盗窃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占有财物客观要件上的核心区别和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进行分析评论,主要在于分析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受骗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受骗人(被害人)是否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调换被害人吴某POS机的行为,让吴某错误地认为顾客已经在自己的POS机上完成付款义务,从而将商品交付给顾客,若顾客与被告人是一伙的,被告人李某与顾客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商家的商品。但顾客并未实施欺骗行为,也未获取商品以外的多余财物,本案中的行为人是被告人李某而并非顾客,行为对象是银行债权并非商品。被告人李某除了调换POS机以外,未对商家吴某及顾客的付款做任何明示或暗示行为,商家吴某和顾客对银行债权将进入被告人李某妻子账户完全不知情,主观上未认识到顾客将银行债权转移给了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银行债权转移给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虽然实质上顾客处分的银行债权进入了被告人的账户,但却是被动进入的,商家作为被害人缺乏处分银行债权的认识和行为,顾客也没有将银行债权转移给被告人的认识,并且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银行债权,未处分被害人商家的财物,故被告人李某对商家不成立诈骗罪。再者,顾客在本次交易中没有任何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对顾客也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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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也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吴某的财物,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商家吴某与顾客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交易规则,商家吴某向顾客交付货物,顾客通过在商家吴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付款,双方便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从民事合同上讲,商家没有要求顾客再次付款或退还商品的权利,商家只能要求被告人退还顾客支付的银行债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商家的银行债权。商家吴某的POS机可以看作电子收银箱A,被告人的POS机看作电子收银箱B,顾客向商家刷卡付款是要向电子收银箱A放入货款,被告人调换商家POS机相当于将电子收银箱B通过管道与电子收银箱A接通,从而使得顾客放入电子收银箱A的货款通过管道落入电子收银箱B。顾客在向电子收银箱A放入货款时,商家对货款具有可控性,即实质上占有该货款,被告人通过调换POS机的方式将商家占有的货款转移到自己占有,属于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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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