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其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商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最后,枉法裁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成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节要件。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所作裁判虽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所作裁判虽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但不是出于故意,只是由于思想方法片面,工作方法简单、不认真或法律水平、工作能力不高,因而导致错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7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鹿邑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划清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只能是审判人员,后者除审判人员外,负有侦查、检察、监管职责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2)发生领域不同。
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刑事诉讼(包括刑事审判)过程中;
(3)客观要件不同。
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此为要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如果仅对附带民事部分枉法裁判、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对此枉法裁判行为仍应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如果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作枉法裁判,同时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以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手段包庇当事人,同时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和《刑法》第307条的,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规定。
四、如何适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鹿邑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鹿邑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鹿邑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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