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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收费项目
建立目录清单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通知》明确,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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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需求。
来源/吉林发布
初审/李雪阳
复审/侯丽娜
终审/王丹
白城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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