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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人从养老院回家遭儿子拒绝后跳楼”的这起悲剧,刺痛了无数人的心。这背后折射出的子女赡养义务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去探讨。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看到这篇新闻,内心十分沉重与惋惜,血亲关系是法律都断绝不了的,而现实却在此事件中显现,让我们来深入剖析一下: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讲得很清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承担起赡养的责任,提供物质上的帮助。

同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进一步细化了赡养人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不仅强调了物质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也就是说,子女不能仅仅给父母钱就了事,还得关心他们的生活,多陪陪他们,让他们心里暖和。

在这起事件中,这个老人被儿子赶出家门,送到养老院后回自己家还被儿子拒绝。有人可能会说,这儿子之前签了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不是就不用管老人了?其实啊,这血缘关系在法律上那是断不了的。咱们国家的法律不承认所谓的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协议。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事实形成的自然关系,不是通过协议就能解除的。

从法律原理上讲,赡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只要父母子女的身份存在,赡养义务就一直存在。就像刚才说的《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没有说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赡养义务就可以免除。所以,不管这儿子心里有多大的怨气,签了什么协议,他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个人的想法或者所谓的协议就不履行。

这起悲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它告诉我们,法律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底线,子女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多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温暖和关爱中安度晚年。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也希望每一个子女都能明白,血缘亲情是割不断的,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道德义务。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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