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病休养,并不涉及返岗上班的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存在部分工伤职工在恢复状况良好且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的情况下提前返岗工作,在此情况下就会涉及一个特殊问题,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的,能否除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额外获得工资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5年5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其中案例6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1]:
案情梗概
徐某为A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了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未满之际,应A公司要求返岗上班,A公司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发放工资,并未发放后续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徐某主张其应A公司要求返岗上班,返岗后的工资和剩余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一并发放,因此提起仲裁和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后返岗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补足差额。
裁判要旨
停工留薪期系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停工期间不仅包括了医学上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休息休养期间,以便于伤病恢复。停工留薪期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伤治疗的医学需求而通过鉴定所得出的固定期间,在该固定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是法定的、确定的,而且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并无联系。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另行提供了劳动,其应获得额外的对价。
本案中,徐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应A公司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但这并不排除其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其在停工留薪期工作,实际上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健康状况下提供的劳动性质不同,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同时,其额外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该期间上班的工资报酬。
由于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法定待遇尚存在争议,也直接导致与停工留薪期性质相关的问题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来看,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任何侵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注释:
[1] 原文:打工人必看!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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