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告知是合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闵行2家医美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打马虎眼”,未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收到了区卫监部门的“罚单”。
案件回顾
案例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机构主诊医师在开展美容整形手术的时候,没有对患者A进行替代疗法的告知。卫生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患者A的主诊医师存在术前未按照规定,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书面同意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双随机检查,查见患者B的病历,诊断记录记载:下颌部脂肪堆积。治疗过程记录:复方当归注射液2ml+0.9%氯化钠注射液20ml,稀释后于下颌部脂肪堆积处注射,现场查见《身体水针治疗知情同意书》、药品说明书等材料。经调查,当事人超说明书使用复方当归注射液,实施治疗的药品用法未取得循证医学证据;且未取得患者B明确知情同意。
处理结果
在案例一中,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在案例二中,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医师应当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知情告知不仅是合规要求,
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
知情告知的核心意义在于:首先能保障患者的自主权,患者有权知晓自身病情、治疗方案及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其次可以防范医疗风险,明确告知可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因误解引发的纠纷;最后能固定证据,书面同意书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对医疗机构来说,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使诊疗行为本身无过错,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进行书面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形主要有:
1.手术、有创操作:如手术、穿刺、活检等;
2.特殊检查/治疗:如化疗、放疗等;
3.使用高价值或高风险医疗器械:如植入体、激光设备等;
4.医疗美容项目:如注射、激光、手术类医美;
5.病情危重或预后不良时的治疗方案选择。
给患者的提示:
1.主动询问:治疗前了解诊断结果、治疗方案、费用及替代选项;
2.拒绝匆忙:不轻信“马上做,效果好”的催促,留出思考时间;
3.书面确认:坚决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保留副本;
4.留存证据:保存病历、收费单据、沟通记录等材料。
给医疗机构的提示:
1.全面告知:拒绝模糊表述,避免模板式选择性告知;
2.规范签字:确保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亲笔签名;
3.完整记录:知情同意书应归档保存,不得涂改、遗失;
4.培训到位: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医疗法律与合规培训。
卫生监督警示
知情同意不是形式,而是对生命的尊重。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患者也应积极行使知情权与选择权。如发现未告知即治疗、强迫签字、隐瞒风险等行为,请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或卫生热线12320举报。
守护健康,从知情开始;
依法行医,从告知做起!
封面由AI生成
供稿:区卫生健康委
编辑:陈美玲 杨青(见习)
初审:方佳璐
复审:方雨斌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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