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的,判四年!遛狗不拴绳的,零处罚,这个“毒狗案“判决引发不少人质疑:
医院门口放灭鼠药,叫“爱国卫生运动”;
小区角落摆毒饵,叫“物业消杀”。
咋到老百姓这儿,就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这哪儿是法网恢恢,分明是“只许州官放火”嘛!
都是毒药,凭啥区别对待?先点个红心,咱们接着说。
北京朝阳那案子,65岁大爷,撒了氟乙酸钠,毒死9条狗,判四年。
法官说得对:“投剧毒,就是威胁公共安全!”
理儿没毛病。
可我翻评论区,发现那里炒作成了一团麻。
有人问:“咱小区物业放的鼠药,孩子捡着吃了,谁担责?”
还有人说:“县医院通道明晃晃的毒药,不算危险源?”
你说尴尬不?
同样是投毒,身份不一样,性质就变了。
公权力干,叫“为大家好”;
老百姓干,叫“犯罪”,要坐牢。
这不就跟“神仙玩火是烟火,凡人玩火是野火”一个样?
咱再说说,大爷为啥要毒狗?
气的!
三轮车被狗弄脏了,找谁?
找狗主人?人家遛狗不拴绳,随地大小便,还说“我家狗像孩子”。
找物业?物业说“只管人,不管狗”。
找城管?人家说“没咬人,管不了”。
公权力的救济渠道,门虚掩,窗焊死。
这就叫“平时装瞎,出事往死里罚”。
你投诉一百次狗叫扰民,没人理;
你一投毒,警察五分钟到,直接刑拘。
这效率,要是用在管不拴绳的狗主身上,小区早太平了!
所以说,投毒的,就是“病态治理”养出来的“怪胎”。
执法缺位,逼得老百姓觉得:
“讲理没用,只能下狠手”。
这不是为民除害,是“以恶制恶”的恶性循环。
判他四年,可以!但不补上狗“不拴绳”的漏洞,下一个“大爷”,或许还在路上!
网上现在两拨人,吵翻了天。
一拨说:“狗是我孩子,赔钱!要精神损失费!”
另一拨说:“毒得好!毒死一条少一个祸害!”
咱得说句公道话,别和稀泥。
第一,狗是财产,也藏着感情。
毒死狗,侵犯私有财产,该赔钱、该判刑,没跑。
第二,公共安全大于天!
有些人毒狗,真敢下狠活。
异烟肼、氰化物,啥剧毒用啥。
狗吃了抽搐死,
真是有小孩捡根火腿肠吃了,咋办?
法律重判,不是心疼那几条狗,
是不惩治这种投毒行为,会纵容更危险的后果。
第三,光判刑没用。
现在的判决,总陷“钟摆困境”:
要么为了维稳,让狗主私了,投毒的赔钱走人;
要么为了严打,重判投毒的,却不管满地跑的“不拴绳恶犬”。
咱得提个醒:
首先,执法要“平”!投毒的、遛狗不拴绳的,都是违法!《动物防疫法》说了“必须拴绳”,不栓绳就得罚!
别让法律变成“没牙的老虎”。
其次,治理要“早”!别等毒死人了再查!
小区物业、居委会,得把“劝导”当回事。
见着不拴绳的,拍照曝光;看着投毒迹象,立马报警。
说到底,这毒狗案,
不是人和狗的矛盾,
是人和人的矛盾,是人和规则的博弈。
重判投毒者,是“扬汤止沸”,解一时之气;
严管不守规矩的狗主,才是“釜底抽薪”,断根之法!
公权力别“平时不烧香,急来抱佛脚”。
再说一遍:狗患,不是狗的错,是人的责任;
治理,不是重判一个人,是管住一群人的任性!
波兰作家莱蒙特说过:“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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