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108号)明确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140064。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供参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6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针对国家银行存款利率连续提高的情况,省厅决定对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鲁劳社[2004]15号文件)确定的计发系数进行相应调整。并从实际工作需要和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仍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组成,计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发月数

补充养老金月标准=财政出资积累总额/计发月数XX

计发月数按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X是领取时初次确定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补充养老金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和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决定,不再执行鲁劳社[2004]15号文件的计算办法和标准,初次设定一般不超过50%,剩余比例资金用于待遇调整和平均余命后生存者的养老金发放。以后的待遇调整,可根据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情况,结合当地补充养老金账户基金结余情况通过增加X数值实现。

二、财政出资积累总额是历次财政为被征地农民出资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每年计复利,年中有利率调整分别进行单利计算)的总积累。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复利计息,年内调整利率时分别根据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单利计算。

四、女5 5周岁和男6 0周岁以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原办法中划分年龄段,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执行原标准,也可根据新办法进行调整。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备用金制度,应对待遇调整资金不足的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