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海塞尔维亚的企业而言,了解当地竞争诉讼规则是规避合规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塞尔维亚竞争诉讼体系以国内法为基础,深度参考欧盟竞争规则,其 “后续诉讼” 制度、管辖逻辑、证据要求等均有鲜明特点,以下结合核心规则为企业详解关键要点。
一、诉讼前提与管辖边界
塞尔维亚实行 “后续诉讼” 制度,企业若要发起竞争诉讼,需以塞尔维亚竞争管理局(SCA)作出的侵权认定为前置条件 —— 但 SCA 的侵权决定仅确认违规行为存在,不直接推定损害发生,企业需在民事诉讼中单独证明损失。可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两类:一是要求赔偿反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申请禁令要求侵权方采取纠正措施;此外,企业也可请求 SCA 依职权启动调查,但此时申请人并非程序当事人。
管辖法院方面,塞尔维亚无专门竞争法院:若原告为企业(法人),一审由商事法院管辖,上诉至商事上诉法院;若为自然人(虽罕见但合法),则由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针对 SCA 的决定提起的行政争议(如撤销决定、上诉),由行政法院专属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塞尔维亚竞争诉讼判例少、程序周期长,并非跨境竞争诉讼的热门选择,企业需谨慎评估管辖风险。
原告资格方面,只要因 SCA 认定的竞争违规行为遭受损害,包括下游分销链中的企业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均可起诉。间接购买者虽拥有起诉权,但通常倾向于起诉直接卖方,因证明与原始侵权方的直接关联及损失量化难度较高。需特别提醒的是,塞尔维亚不允许集体诉讼(宪法法院 2013 年宣告其非法),仅消费者协会可在 10 名以上消费者受同一行为损害时,提起特殊类型的集体索赔,且该类索赔无需遵循 “加入制” 或 “退出制”,由内外贸易部主管。
二、诉讼流程与救济措施
(一)临时救济:提前筑牢权益屏障
企业在诉讼前、诉讼中或诉讼后均可申请临时救济,法院可下令要求对方作出、停止特定行为,或确认权利存在、核实文件真实性等,以保障后续判决的执行。SCA 在行政程序中也可授予临时救济,若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暂停相关文件生效等。申请临时救济的核心条件是证明存在紧急风险,且无其他充分救济途径。
(二)最终救济:明确诉求与认定标准
诉讼中企业可主张的最终救济及法院认定标准如下:
1.损害赔偿:需证明损失与被告的反竞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将重点核查因果链及损失量化依据,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财产损失,但无惩罚性赔偿;
2.禁令:需证明存在后续损害的迫切风险,且损害赔偿无法提供充分救济,法院将权衡双方权益及公共利益;
3.合同无效宣告:若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法院可宣告合同无效;
4.判决公开:法院将根据司法公正需求,决定是否公开判决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时效要求:严守权利行使期限
不同类型的竞争争议时效不同,企业需精准把握:
1.向 SCA 投诉:需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5 年内提出,逾期将被驳回;
2.行政争议:对 SCA 的最终决定提起异议,需在收到决定后 30 日内提交行政法院;
3.民事赔偿诉讼:自企业知晓损失及责任方之日起 3 年内提起,且无论知晓时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满 5 年诉讼权即消灭。
诉讼周期方面,SCA 及民事法院均无法定审结期限,民事程序因涉及复杂经济分析,可能持续数年;行政法院则需在收到答辩或答辩期届满后 3 个月内作出裁决,企业需提前规划时间成本。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关键
塞尔维亚民事程序实行 “自由心证” 原则,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评估证据,无固定证明标准。举证责任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失及因果关系,被告需证明抗辩事由;特定情况下可因法律推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
证据形式包括现场调查、文件、证人证言、专家意见、当事人陈述等,其中专家意见因涉及专业经济分析,在竞争诉讼中被法院频繁采信。披露规则方面:诉讼前法院不强制披露证据;诉讼中法院可责令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向第三方调取证据需满足 “第三方负有披露义务” 或 “证据对双方均相关”,第三方异议时由法院裁决是否强制披露。证人可被法院强制传唤,且允许交叉询问。
需注意,SCA 或欧盟等境外竞争机构的侵权决定具有证据价值,但不直接证明损失;卡特尔行为被法律推定为 “本身有害”,可减轻原告的损失证明难度。商业机密保护方面,法律仅允许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未成年人利益等情形下闭门审理,竞争诉讼中主张商业机密保护难度较大。
四、成本、和解与上诉规则
(一)费用承担与代理模式
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则由法院按胜诉比例分摊;经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费用豁免。律师费用仅能追偿《律师收费标准》中规定的 “必要费用”,法院有权核减实际发生额与主张额的差额。律师可按风险代理模式提供服务,第三方资助竞争诉讼未被禁止,但在塞尔维亚实践中几乎不存在。
(二)和解与程序终止
诉讼任一阶段双方均可达成和解,但和解协议需记入法院正式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禁止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的和解协议。原告可在主庭审前撤回起诉,庭审后撤回需经被告同意。需注意,消费者协会提起的集体索赔不可和解。
(三)上诉途径
法院判决可依法上诉,上诉期限通常为 15 至 30 天(具体取决于程序类型与救济方式)。上诉法院将对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最高法院为最终审级。
五、特殊规则与改革动向
(一)抗辩与豁免要点
塞尔维亚无 “公共利益抗辩”,法院仅聚焦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但《竞争法》规定了例外豁免:若反竞争协议有助于改善商品生产 / 分销、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且消费者能公平分享收益,可豁免责任(与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条第 3 款一致)。“转嫁抗辩”(即主张损失已转嫁给第三方)在塞尔维亚无判例,但可能参考欧盟标准适用,实操性待司法实践明确。被告可申请将其他卡特尔参与者列为必要共同被告,因其属于法定 “必须参与诉讼的实质法律关系主体”。
(二)宽大政策与证据保护
SCA 提供宽大政策,但无论申请成功与否,均不豁免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宽大申请人提交的敏感信息可在 SCA 程序中申请公开保护,但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等受保护证据,或要求提交原件;申请人拒绝提供证据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改革与欧盟对齐趋势
塞尔维亚尚未实施《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集体诉讼指令》,但随着入盟进程推进,竞争诉讼制度正逐步向欧盟标准靠拢。目前 SCA 已向政府提交四项新法规草案,涉及纵向协议、机动车行业纵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铁路与公路运输协议的豁免规则,未来将进一步影响竞争纠纷的产生与审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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