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人民健康
我国对毒品犯罪
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近日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具有毒品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刑满释放后
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获重刑
基本案情
杨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入狱,于202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杨某与刘某在监狱服刑时相识,出狱后,刘某多次联系杨某帮忙购买毒品,杨某表示同意。
2025年4月,杨某驾车前往某县,从上线处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200粒),随后携带该批毒品驾车返回新干县,并加价转卖给刘某。刘某在携带毒品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麻古一包,净重17.41克。同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7.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曾经的服刑经历不是“犯罪经验”
而是改过自新的警示
再次涉毒
换来的必将是更为严厉的惩处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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