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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新野县看守所地址:新野县汉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东1.5公里路北。

▼导航:新野县公安消防大队

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新野汽车站步行至公交车站乘坐新野105路公交车到消防大队站下车,向东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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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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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5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本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第1项规定了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该数量标准的起点为定罪数量标准的上限(即定罪数量起点的5倍),该数量标准的上限为起点的5倍(即定罪数量起点的25倍)。第2项规定了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其他情节"标准,即达到"情节较重"数量标准,同时具有第7条第2款第3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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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未将第1项情形规定在内,主要考虑被告人"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犯罪的,可能构成累犯,若将该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则该情形同时成为从重处罚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既存在重复评价问题,也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刑法解释原理,既然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属于该罪的"情节严重",曾受行政处罚的自然也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新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第1项规定了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即达到"情节严重"一档的最高数量标准(定罪数量起点的25倍)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第2项规定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其他情节"标准,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第7条第2款第3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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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实施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多次实施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