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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思县江滨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起因与酒有关,值得注意的是,涉事驾驶员当时驾驶的并非机动车。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在上思县江滨路东街路口,黄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 赶赴现场处置并对双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黄某未饮酒,赵某酒精含量达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经认定,黄某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赵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酒驾”只针对机动车

实则不然!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不仅让自身处于危险之中

也会对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这些“红线”绝不能碰

1

非机动车酒驾同样违法,拒绝“酒”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精会影响判断力、反应力和操控能力,哪怕是短途骑行,也可能因酒后状态不佳导致意外发生。

2

遵守交通信号,谨慎通过路口。

车辆行经路口时,需提前减速观察,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转弯车辆要礼让直行车辆,确保安全后再通过,避免因抢行引发事故。

3

骑行非机动车做好安全防护

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这是发生事故时保护头部的重要防线。同时,要定期检查车辆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

防城港公安交管提示

交通安全无小事

每一次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摒弃交通陋习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终审|黄炳南

二审|王 铁

初审|徐钢、农沛琼

责编|杨姗姗

编辑|林佳莉

案例供稿|施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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