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六条|条文释义、法规依据、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职苑)
导语: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法律体系的多重构建、条文深度解析、实施要点、多维度典型案例剖析与警示、核心意义等五个方面,展开系统深入的剖析,为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有效落地提供实用参考。
目录
“十不得”第六条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二、条文深度解析
三、实施要点
四、多维度典型案例警示
(一)三案例违规分析
(二)三案例警示意义
五、核心意义
“十不得”第六条
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医疗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有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医师应遵守执业规范,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部门规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医疗广告中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禁止利用患者、医务人员等名义作证明。
(三)规范性文件
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2025年8月):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不得编造健康故事售卖商品或药品。
二、条文深度解析
本条款旨在杜绝医疗科普中的虚假宣传与误导性内容,确保信息客观真实,维护公众对医疗信息的合理预期与风险认知。核心要义包括:
1.本条主旨:禁止虚假宣传与医疗欺诈。
2.严禁夸大病情与疗效:禁止将普通疾病渲染为“不治之症”以制造恐慌,禁止对治疗效果使用“根治”“治愈率达100%”“永不复发”等绝对化、断言性用语。对疾病预后、治疗风险、并发症概率等必须客观、平衡地介绍,不得隐瞒或淡化风险营销。严禁以“祖传秘方”“宫廷御方”“神医再世”等封建迷信或夸张头衔包装医务人员与医疗产品,将医学科学庸俗化、神化。禁止将普通医生、普通药品或疗法虚假宣传为“包治百病”的“神医”“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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