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栋律师
作为资深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结合“盛大金禧”案,我认为以下三个刑事角度最能为企业和从业者敲响警钟,它们贯穿了从业务模式设计到案发后责任承担的全过程:
一、责任主体的穿透与共犯认定
企业老板和高级管理人员常抱有“公司行为”或“不知情”的侥幸心理,但司法实践会穿透公司面纱,直击个人责任。
1、“首恶”与“骨干”的严惩原则:在“盛大金禧”案中,主犯盘继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余18名被告人,包括分公司负责人、团队长等核心骨干,也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表明司法机关并非只打击最顶端的组织者,而是对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领导者、管理者、骨干人员进行全链条追责。
2、“属地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即便是在特定区域(如盘继彪的家乡永州)的业务负责人,其利用地缘、人脉关系拓展非法业务的行为,也被列为打击重点。永州大区的11名业务骨干均因此获刑,其中团队募资额高达23亿的分公司负责人被判处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提醒各区域负责人,所谓的“业绩突出”可能直接转化为更重的刑事责任。
3、追责的长期性:切勿认为离职或时间久远可以逃避法律追究。有案例显示,早在2015年就已离职的副总裁,仍被追究其在职期间的非法集资责任。刑事责任一旦产生,并不会因劳动关系解除而自然消失。
二、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的界限认定
在辩护实务中,区分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相对较轻)是核心焦点,而这直接关系到企业主的主观故意。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关键: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在“盛大金禧”案中,盘继彪等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洗钱转移至境外、甚至发布跑路公告等行为,使其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是其获重刑的根本原因。
2、资金用途是核心证据:如果募集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风险极高。企业主必须确保融资规模与真实的项目需求相匹配,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3、“伪金融创新”的穿透式审查:无论业务模式被包装得多么复杂(如P2P、资产证券化、合伙入股等),司法机关会进行“穿透式”审查,核心是看是否形成资金池、是否由平台控制支配资金、是否承诺还本付息。一旦被定性为“伪创新”,合法经营的外衣将被彻底剥除。
三、量刑轻重与追赃挽损的实质性影响
一旦涉诉,量刑的轻重并非仅在庭审时决定,案发前后的行为选择至关重要,尤其是在退赃退赔方面。
1、退赃退赔是“救命稻草”:法院在量刑时,会将主动退赃退赔、尽力减少投资者损失作为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之一。对比“盛大金禧”案中主犯的无期徒刑与河南案例中全额退赔并获谅解后被判处缓刑的陈某军,差异天壤之别。这强烈警示企业主,案发后积极处置资产、退赔违法所得,是争取宽大处理的唯一正道。
2、配合调查与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启动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另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企图隐匿、销毁账目,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只会加重刑罚。
3、投资者的维权与报案:对从业者而言,需认识到投资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证据,是启动刑事追赃程序的关键。司法机关会将追缴到的资产按比例返还给已报案并确认损失的投资人。这意味着,拖延和逃避只会导致未来可分配的资产更少,加剧社会矛盾,也可能影响法官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判断。
四、总结与核心建议
总而言之,企业老板和从业者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融资合规是生存底线,而非发展选项。在业务开展前,务必核实金融牌照资质;在经营中,确保资金用于真实项目;在风险暴露时,第一要务是主动盘整资产、退赔减损,并立即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而非试图掩盖或一走了之。
文/王科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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