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了!! 泸州又有地方要征地了!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三则征地公告

你家在征收范围内吗? 快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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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纳溪区这些地方要征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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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泸纳府地布〔2025〕26号

根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5〕24号),拟征收纳溪区天仙镇双新村第九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23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公示,并同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nax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天仙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天仙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天仙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纳溪区天仙镇双新村第九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合计0.1020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102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双新村第九村民小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相关费用支付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双新村第九村民小组人员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规定执行。

附件:泸州市2025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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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泸纳府地布〔2025〕25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9号)和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更正公告(泸纳府地布〔2025〕23号),拟征收天仙镇观音村第一、四、五、六、七村民小组,黄家村第十二、十三村民小组,九君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双新村第四、五、七、八村民小组,天星村第七、八村民小组;护国镇插旗村第四、六村民小组,德红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组,沈咀村第四村民小组;白节镇皇观村第八、九村民小组,青风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团结村第五、六、七、十一村民小组;打古镇独树村第一、三、四、五村民小组,双家村第七、八村民小组,云回村第七村民小组,紫微村第二、三、四、六、九、十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22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公示,并同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nax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本次拟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建设用地,总面积202.3031公顷,经现状调查,其中集体土地201.1464公顷,涉及天仙镇观音村第一、四、五、六、七村民小组,黄家村第十二、十三村民小组,九君村第五、六、七、八村民小组,双新村第四、五、七、八村民小组,天星村第七、八村民小组;护国镇插旗村第四、六村民小组,德红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组,沈咀村第四村民小组;白节镇皇观村第八、九村民小组,青风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团结村第五、六、七、十一村民小组;打古镇独树村第一、三、四、五村民小组,双家村第七、八村民小组,云回村第七村民小组,紫微村第二、三、四、六、九、十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201.1464公顷。其中,农用地197.8237公顷、建设用地3.2988公顷、未利用地0.0239公顷(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公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相关费用支付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安置人员518人(详见附件),拟通过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213户(详见附件),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州市人社发〔2021〕6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上述标准如在土地征收公告截止日期之前有政策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项目(纳溪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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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

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蓝望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泸纳府发〔2025〕15号

为保障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建设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泸州市纳溪区现代生态新城服务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

七、有关事项: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

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蓝望路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区政府对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结合纳溪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纳溪区皮化厂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蓝望路二期)位于纳溪区永宁街道,涉及征收面积约2.1亩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具体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合法权属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结算补差。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非住宅房屋选择《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算;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签约并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除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4.因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损失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补偿2230元。

电:民用电不作补偿,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费: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费: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3.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七、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3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2025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2026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1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物业服务费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五)对住房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后进行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六)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七)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享受个人住宅房屋各项补偿补助(除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外),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企业改制职工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可向户口所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由产权人负责落实职工搬迁工作。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2.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

(七)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现在,快把这个好消息转给身边可能相关的亲友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些地方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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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来源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