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一审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判刑。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从证据、事实和法律三个层面为当事人进行了无罪辩护。现摘取对最重要的证据《审核报告》的质证意见,经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专项审核报告》是检方指控和一审判决的核心证据。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主要数据几乎全部来自于《专项审核报告》。但这份《报告》检材来源不明、数据错漏百出、明显超越职权,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H市公安局出具的是《鉴定聘请书》,而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专项审核报告》。H市公安局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非满足于接受这份答非所问的《专项审核报告》。
2.聘请鉴定的对象是涉案公司银行流水、后台数据、财务账册,但是《专项审核报告》却出具了违法所得汇总、发展下线人数、层级及犯罪金额汇总等数据。这些概念应当由司法机关定义,这些数据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所畏惧的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
3.聘请书要求在2023年11月27日前出具鉴定意见,但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的时间是2023年12月8日。该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约,且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令人对其专业和诚信产生疑虑。
4.鉴定聘请书的出具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此时三名上诉人均早已经被批准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是在没看到《专项审核报告》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再结合审查逮捕时,公司的主要后台数据还未调取到案,不清楚检察机关是根据什么证据对上诉人批准逮捕的。
5.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意味着在公安机关在出具鉴定聘请书两天后、尚未拿到专项审核报告的情况下,即已经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过比对发现,起诉意见书的主要数据跟《专项审核报告》完全一致。这种巧合究竟是因为N会计师事务所完全按照公安机关的意志出具报告,还是因为这些数据根据无需N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或鉴定?
6.《审核报告》第一部分称公安机关向其提供了银行流水,但卷宗中未见该银行流水以及调取银行流水的法律文书。
7.《审核报告》第一部分称公安机关向其提供了支付宝交易记录,但卷宗中未见该交易记录以及调取该交易记录的法律文书。
8.扣押清单和电子检查笔录不符,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共同证明:公安机关共搜查和扣押到案了四台电脑,包括两台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粉色苹果一体机电脑。但是三份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载明的电脑跟扣押清单不符:153号检查笔录的检查对象是“两台计算机主机,机箱黑色”。151号和152号检查笔录的检查对象分别是“一台计算机主机,机箱黑色”。很显然,检查对象跟扣押清单不符合,不知道检查的数据来自哪里,跟本案是否存在关联。
9.检查的四台电脑,硬盘容量分别是500G、256G、1TB、2TB,但是提取出硬盘内存储的数据竟然都是2255458条。这不符合常理,不可能真实。
10.四台电脑仅制作了三份电子检查笔录,两台财务电脑的数据疑似被侦查人员合同为一个文件。且三份检查笔录对应的三份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中“持有人”、“见证人”处均为空白。数据的提取过程既无见证人又无录音录像,真实性无法确认。
11.《审核报告》第二部分表述“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账户汇总统计了涉案流水”,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账户的流水不等于涉案流水。因为这些账户除了用于工作,还用于日常生活。除了跟涉案公司有关,还跟其他公司有关。只有同时满足“涉案人员、涉案事由、涉案账户”三个条件的银行流水才是真正的“涉案流水”。
12.不清楚哈希值的生成时间,且电子数据的后续保管和交接情况不明。对哈希值要祛魅。重点是哈希值的生成时间,对修改后的数据生成哈希值,只能固定修改后的数据,不能固定原始的数据。本案中非但哈希值生成时间不明,而且公安机关曾经多次将电子数据提供给包括N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多家单位。不清楚这些电子数据在交接、保管过程中是否遭受污染、破坏。
13.报告中的“违法所得汇总”,应当表述为“流入资金汇总”,N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这些流入资金的性质进行核对,更无权擅自定性“违法”。
14.报告P3罗列了“犯罪嫌疑人”名单,严重超越职权。更重要的是,报告罗列的八名所谓“犯罪嫌疑人”,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已经书面发函,明确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八人涉嫌传销犯罪。
15.报告P3关于“发展下线人数、层级、犯罪金额汇总”均系无权界定。特别是“犯罪金额”的很多内容明显与犯罪无关,系合法收入。比如(X、Y、Z)等都是合法收入,却被统计进了犯罪金额。
16.报告P4将客户人数混淆为“发展下线人数”,单纯的购买单项服务、购买产品或购买课程的客户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下线”。
17.罗列的数据无法做到逻辑自洽。比如涉案公司总共只有三个事业部,三个事业部的营业额加总就是公司总的营业额。但是三个事业部加总的营业额为2562万元,但是判决书P11认定的金额却是3391万元。多出的部分,无人知道究竟来自哪里。
18.数据定性、统计错误。仅仅以A为例,经过查询在案的表格和数据,其直接客户人数和间接客户人数加起来只有11人,根本不存在审核报告所称的37人。A只对她自己销售的业绩提成,不对其他人的销售业绩提成,提成的层级根本没有三级。A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其他的数据错误更多。
19.所有的审核数据只有结论,没有计算方法。数据准确与否,难以核实、查证。一审判决实际上是照搬了审核报告的内容,将严肃的判决建立在一份错漏百出、极不靠谱的审核报告上。
20.2023年12月8日同一天,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两份文号一致但内容不同的审核报告。一份报告显示所谓下线人数为32人,但另一份报告却显示下线人数为52人。如此差异巨大,检察院和法院却选择了其中的一份报告,假装另一份报告根本不存在。
综上:很显然,这份《审核报告》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不足采信。本辩护人在二审开庭前,向贵院递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书》,未获贵院回应。如果贵院不愿自行委托新的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那么很显然案件事实根本没有查清,恳请贵院将案件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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