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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者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冤假错案的纠正常被视为检验司法文明的 “试金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检察监督模式转型为抓手,推动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实现系统性升级 —— 从最高法明确 “异地审查”“取消诉讼时效” 等根除 “自审自错” 的刚性规则,到最高检构建 “案件化办理”“同步纠错一体化” 等精准监督体系,纠错机制正从 “事后补救” 向 “全流程防控” 深度演进。数据与案例印证着改革实效:2024 年全国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 1821 件,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达 97.4%,聂树斌案、“五周杀人案” 等重大冤错案件的纠正,彰显了证据裁判原则与程序正义的落地生根。但机制运行中仍面临法律适用分歧、基层纠错能力不均等现实挑战,亟待通过规范梳理与实践研判寻求破解之道。本报告聚焦两高近年制度创新与典型实践,系统拆解 “审判监督 — 检察抗诉 — 科技赋能 — 追责赔偿” 的全链条机制,既剖析江苏检察 “七步办案流程”、辽宁 “由人纠案” 等创新样本,也回应第三方评查、智能预警等新兴机制的实践价值。谨以此研究为镜,探寻纠错机制的优化路径,为筑牢司法公正防线提供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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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份重要信息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时间:2018-01-02 15:16:05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去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审理大量的涉企业家的各类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举措。这个《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水平,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问:当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请问《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因此,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对于回应企业家关切,引导企业家预期,激励企业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问:当前企业家比较关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知》对此有何具体要求?

答: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注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对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明确了意见,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通知》在该意见基础上,针对当前企业家关注较为集中的问题,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力度、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通知》规定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二是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处理。

三是针对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并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问:当前社会诚信建设亟需加强。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见》中关于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还针对调研中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信用恢复机制问题,按照中央《意见》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问:当前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请问《通知》是如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的?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情况确实存在。对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构成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进行制裁;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恶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的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问: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审查有关申诉案件或再审申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的一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甄别。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打文件。我们相信,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通知》出台后,人民法院将怎样抓好贯彻落实?

答:《通知》针对企业家关心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这些举措能否见效,关键在于抓落实。为此,人民法院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涉企业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健全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的机制;加大制定涉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裁判标准。

二是抓案例。各级人民法院要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好案例,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是抓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上网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对关于审判独立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错案追究体制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民提出的关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错案追究体制的建议十分重要,切合当前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为了依法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我院于1998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我院又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专门对违法违规办案导致错案或因严重过失导致错案的行为规定了责罚措施。在当前的实践中,确实如网民所说,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我院近年来曾就此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下一步,我院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及追究程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份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及司法案件纠错机制的文件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7.26

实施时间:2021.08.01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七)复查维持。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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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其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

李营营律师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与深厚的法律素养。

截至当前,李营营律师已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百余篇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的专业文章。这些文章凭借其专业性与实用性,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转载,在业内广受赞誉。

在学术著作方面,2022年,李营营律师参与合著并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2025年,又参与合著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战指南》,为法律实务界贡献了宝贵的知识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