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两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予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申请人A公司和申请人B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联合出资竞买并按比例分配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向申请人交付达到“三通一平”标准的案涉土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交付土地出让价款,如申请人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按日缴纳未支付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实际交付土地。在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内,A公司缴纳了其应当承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B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的土地未达到净地交付标准,仅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8月,经被申请人整改,土地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准。2019年4月,B公司缴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2023年9月,申请人共同向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024年9月,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补正提交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缴费凭证,滞纳金自2014年11月起支付至2019年4月,共计466.25万余元。申请人未缴纳滞纳金,未提供滞纳金缴费凭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告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2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导致土地使用权不予登记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经实地调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交付土地时,地上物影响申请人开展电梯生产、吊装和运输工作,土地达到交付标准时间迟于土地交付时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后了解到,申请人未缴纳滞纳金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滞纳金缴纳数额应当从被申请人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还是从交付的土地符合约定交付标准之日起算存在争议,且申请人有意愿缴款办理登记保障生产经营。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调解,释明土地开发利用、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出被申请人存在超期交付符合交付标准土地的客观事实,滞纳金自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算不合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双方一致同意由B公司缴纳土地符合交付标准之日至实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之日期间的滞纳金66.52万余元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市场主体开展建设、生产、经营的基础。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登记行为,是落实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客观要求。本案中,土地出让部门未依法履行出让合同按时交付达到标准的土地,引发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受阻。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听取意见等,准确把握申请人核心诉求,即合理缴纳逾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滞纳金,依法办理使用权登记,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运转,进而在法律及政策允许的框架下,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促成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产权登记事项,保障了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是保护企业产权、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生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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