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现代社会,年轻人压力大,很多人都想做一些出格的事情释放压力。
例如,我的朋友小文就总是想裸奔。
很多人的下意识里,裸奔哪行,这是违法的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这一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是,
大家想过没有,这一条里有几个问题其实是需要定义的。
第一个问题:公共场所的定义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几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
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那么,禁止裸露身体的是否只包括这几类场所?
肯定不止啊。
如果LSP到法院、检察院或者市委、市政府去裸奔,显然也应该属于公众场所,当场就会被保安按下。
但是,如果LSP在商务KTV、电影院、咖啡馆的包厢里裸奔,那显然是不属于公众场所的范畴。
所以,公共场所的定义显然不能仅局限于某些特定场所,而是要根据该场所的公共属性、人员密度、异性数量等综合判断。
第二个问题:故意裸露身体的定义
故意当然就不用说了,像七仙女被董永偷了衣服那种,哪怕裸奔到大街上,由于不是故意,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裸露身体”的概念和范围又在哪里?
裸露身体面积的百分之多少算裸露身体?或者特定地裸露身体地某个部位就算裸露身体了?如果把身体地特定部分遮挡起来以后,是不是其他部位随意裸露都不要紧了?男子穿丁字短裤遮挡住下体出街,是否就不算故意裸露身体?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
第三个问题:情节恶劣的定义
什么叫“情节恶劣”?那么也就是说还存在“情节不恶劣”的裸奔?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6月5日)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五角场、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六)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笔者在上海的那些只有几个老大爷在晒太阳的的小弄堂里裸奔,没有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也没有对着大爷故意跳韩国女团舞蹈,也没有警察来制止我的话,就不属于“情节恶劣”。
现在,怎样裸奔不违法,你学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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