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万元营业款神秘“蒸发”,多日虚假平账记录,数笔异常修改的订单,矛头直指收银台后的“硕鼠”员工。原来,餐厅三名收银员联手作案,利用制度漏洞,将客人现金付账的钱款据为己有。近日,徐汇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餐厅员工合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营业款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案。

2014年,滕某某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收银员。多年任职期间,她常因结账时的工作失误,需要自掏腰包,弥补公司损失。然而,看似不大的金额,在滕某某的心中日积月累,逐渐郁结成了不满,“拿取公司钱款挽回自身损失”的想法在脑海中悄然滋生。

2020年1月,滕某某偶然发现,当客户采取现金结账时,可以利用店长或经理的账号权限,对已结账的客户账单进行二次修改,通过虚增折扣、虚增优惠、更改付款方式等手法,将本应入账的现金截留私吞。

由于平时为了工作方便,店长与经理的账号常常由员工共享使用。于是,这一发现,像是一道突然打开的“暗门”,让滕某某看到了“挽回损失”的机会。

然而,单独操作的风险很高,容易被共同上班的同事孙某和胡某某发现异常。于是,为了更“安全”地实施计划,滕某某选择将这条“生财之道”透露给了孙某与胡某某二人。

令人遗憾的是,孙某和胡某某面对诱惑,没有选择制止或向上级反映,反而默许了滕某的行为,并很快参与进来,三人由此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同盟”。客户结账时支付的现金,就此沦为他们私人的“小金库”。不仅如此,为防止事情败露,他们还会根据修改后的虚假账单,制作营业日报表,使账面保持平衡。

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滕某某侵占公司钱款14万余元,孙某侵占公司钱款8万余元,胡某某侵占公司钱款6万余元。2025年6月,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滕某某、孙某、胡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缓刑七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滕某某、孙某与胡某某,或单独,或互相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每一分不义之财的背后,都标着沉重的代价。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才是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企业日常经营中也应强化员工法治教育,并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工作规范,切勿图工作便利而随意共享权限账号,避免内部人员通过管理漏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