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转自:劳动报
近日,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剑指连锁企业总部“只收费、不担责”等问题。据悉,该《规定》将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规定》还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总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企业总部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由于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等的食品贮存、陈列等销售管理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提高经营过程实时控制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其中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企业总部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建立与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企业总部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
此外,企业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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