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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明与吴芳原系夫妻,1998年结婚,2014年离婚。

一号房屋系周明于2002年使用工龄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自管公房,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2009年底,周明因资金紧张,与其外甥女林婷(被告)商议:假借房屋买卖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实际并无真实交易意图。双方约定,贷款由周明使用,并由其按月偿还。

2010年1月12日,周明与林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5万元,其中52万元通过甲银行按揭支付。2010年1月14日,一号房屋过户至林婷名下。此后,贷款52万元由周明实际使用,并持续向林婷转账用于还贷。

2017年9月,林婷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实际成交价342万元。周明、吴芳认为:

双方2010年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房屋本属夫妻共有,售房款应返还;

遂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林婷返还342万元及利息。

林婷辩称:

2003年其母亲已以15万元从周明夫妇处购得一号房屋,仅未过户;

2010年仅为配合贷款,房屋早已不属于周明;

且周明曾收取其220万元,性质为借款而非售房款分割。

另查明,在此前关联诉讼中,法院已认定:

周明主张“委托林婷卖房”缺乏证据;

其与林婷母亲2003年签有《房地产买卖合同》,虽对效力有争议,但林婷一家自2003年起长期占有使用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明与林婷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周明、吴芳要求返还342万元售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虚假买卖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双方均承认2010年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仅为套取银行贷款,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自动返还售房款

虽然2010年合同无效,但一号房屋权属本身存在历史争议:

2003年周明夫妇曾与林婷母亲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林婷一家自2003年起实际占有房屋;

周明对2003年合同真实性无法合理解释;

此前委托合同纠纷已被两级法院驳回。

因此,房屋是否仍属周明夫妇共有财产尚不明确,在权属基础未厘清前,不宜直接处理售房款返还问题。

款项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林婷已向周明转账220万元,周明在另案中称系“售房款返还”,但在借贷案中又否认借款,陈述前后矛盾,进一步加剧事实认定难度。

综上,法院仅确认2010年合同无效,但对售房款返还请求暂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假买卖真贷款”属于违法行为,合同必然无效

无论是否成功还款,此类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律认定合同无效,且可能面临银行追责或征信影响。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需以权属清晰为前提

即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若房屋本身存在更早的转让、赠与或家庭协议,法院不会直接推定原产权人当然恢复所有权。

长期由他人占有+历史交易痕迹=权属复杂化

本案中,2003年合同虽形式瑕疵,但结合14年实际占有、装修、使用等事实,足以动摇原产权人的绝对权利主张。

口头“借名”“代持”风险极高,必须书面约定

若确需亲属代持或配合贷款,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属、用途、退出机制,并保留完整资金流水,否则极易被认定为真实交易。

不要用“虚假合同”解决资金困难

此类操作看似便捷,实则埋下巨大隐患:一旦房屋升值、亲属反目或发生继承,原产权人可能既失房又失钱,维权成本远超预期。

律师建议:涉及房产与贷款的重大安排,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路径。切勿为短期资金需求,采用“假买卖”“假赠与”等高风险手段,最终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