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鱼怎么办
肯定是去市场买呀
一般人都是这么想的吧
可是总有奇葩的人
以身试法
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向鱼儿“撒网”
非法捕鱼
结果自己被“捕”了
近日
珙县公安局底洞派出所
民警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
发现有人正在洛浦河自然流域
使用渔网捕鱼
民警迅速行动
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
唐某(化名)和李某(化名)
经讯问
唐某如实供述
其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
伙同李某使用粘网
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
民警当场查获粘网1张、渔获35条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术语解释:
“禁渔区”是指禁止或限制从事水产品捕捞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禁止或限制从事水产品捕捞作业的时期。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即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
来源:珙县公安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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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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