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称《条例》)发布,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同时,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急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日常监督不用多说,一直在按部就班进行,这里重点要说的是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催生《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原因。
2025年3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这其实也是一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截至2025年8月,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数量同比下降超30%,纠治违法违规案件4.7万件,清理不符合资格执法人员2999人,为企业挽回损失近150亿元。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动,一些行政部门随意执法、趋利性执法的风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体现了专项监督长出了“牙齿”,形成了震慑,也体现出此次专项监督目标明确、行动迅速、效果良好的特点。
今后,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重点监督、专项监督仍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的范围。
日前,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就《条例》出台答问时表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就当前来说,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保护主义是专项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经过整治有所收敛,但没有彻底改变,这也应该成为重点监督的方面。如此等等,总的要求是,公众和企业所关注的不良执法行为都应该通过专项监督和重点监督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回应社会关切。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的响应速度。
一方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形成研判、预警、处置机制。要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另一方面,要从公众呼声和媒体报道中获得相应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进一步做到尽快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
其三要进一步强化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的“刚性”。
《条例》明确,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进行。专项监督也应依此办理。这对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有裨益,也可以解决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地方因素约束问题。
同时,《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这对随意执法、趋利性执法、异地执法等违法行为会产生震慑力。
另外要强调,无论是重点监督还是专项监督,都要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造成的既成事实,该纠正的要纠正,该补偿的要补偿,该赔偿的要赔偿。截至今年8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已经为企业挽回150亿元的损失。这是专项行动的很大成果,但还有很大空间。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就是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总之,《条例》出台的指向十分明确,是要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实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为此,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强化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着重解决一些现实问题、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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