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开庭审理一件离婚纠纷,原、被告都年过花甲,结婚快四十年了,有一个女儿已经成年,两个人共同居住在一间一室一厅的房屋。女方是原告,说两个人结婚后一直相处的磕磕绊绊,前些天因为生活琐事大吵一架,女方一气之下搬到了女儿家居住,觉得和男方再也过不下去了,于是让女儿帮忙请了个律师,来法院起诉离婚

我初步了解案情后,拟定的审理思路是好好做原、被告的工作,争取促成和解吧。

这一思路的形成主要和案情有关。

一是原、被告结婚时间超过了三十年,少年夫妻老来伴,两个人岁数挺大了,身体也不算很好,正是互相扶持的时候,离婚了各过各的,万一身体出了问题,养老会是个大麻烦;二是原、被告的女儿虽然替要求离婚的母亲请了律师,但私下里还是联系法官希望能做做工作,争取让双方和好;三嘛,就是我注意到这对老夫妻只有一间房子。

我说个可能政治不正确的暴论哈,就是如果一对中老年夫妻只有一间房子的话,离婚要谨慎。

按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但是成年人考虑问题确实会夹杂很多因素。如果一对中老年夫妻只有一间房子,说明这对夫妻经济条件不会很好,一旦离婚了这间房子判给谁就是个难题。离婚了就不可能再继续共有房屋,但是无论判给哪一方,拿到房子的这一方都很难拿出补偿款给对方,硬判很可能出现双输的局面。如果让双方卖房再分割售房款呢?且不说打到法院离婚的夫妻能不能互相配合互相信任把房子卖出去,到最后走到将房子司法拍卖这一步,即便没流拍顺利把房子拍卖出去,两个人平分售房款后基本很难有财力再购买房屋,离婚后租房居住,还是很影响生活质量的。

所以我遇到中老年夫妻名下只有一间房屋的离婚纠纷,基本都会尽量促和。当然,我调解能力不太强,这回也不例外,苦口婆心劝了一上午,结果原被告还是铁了心要离婚,房屋怎么处置?女方纠结好久,最后同意房屋归男方,男方补偿她三十万,至于我提醒的补偿款可能很难拿到,女方表示到了执行阶段再慢慢解决。

当然,经协商房子给了男方,房屋内的双人床、大衣柜、电冰箱、排油烟机以及个人物品还是归女方的,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了,按说可以当庭出调解书。但是我考虑双方矛盾很深,如果当庭出调解书,这些家具家电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很麻烦,于是决定去婚住房清点财产后再出调解书。

说实话,下庭伊始就跟着师傅去婚住房清点财产,学到了不少相关技巧(详见),按说已经轻车熟路,但是近些年,去清点财产次数越来越少了。

这也好理解,以前大家都穷,家具家电是夫妻的重要财产,不现场清点清楚,无论是判决还是执行都很麻烦。但这些年大家财富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益多样,家具家电早已不是夫妻的主要财产了,甚至不少夫妻离婚时都不愿要家具家电,让对方给自己补偿款再买新的不香吗?于是乎家事法官就越来越少清点财产了。

这次清点财产很顺利,女儿帮着约了搬家公司,当场就把家具家电和女方个人物品搬走了,现场气氛总体和谐,双方几次吵架都被劝住了。例外的是抽油烟机,搬家公司的师傅说不会拆卸,女方在女儿劝说下让给了男方。整个过程还算顺利,我让双方在笔录上签字后看着女方离开了婚住房才打道回府,到了单位就告诉助理可以发调解书了。

这些年我审理的不少离婚案件,往往是当事人年纪不大,婚龄不长,财产挺多,钱款往来频繁,年轻气盛,几乎不听劝。反观这件案子,中老年夫妻,一间婚住房,清点财产,还有成年子女帮着做工作,于是我感慨地对助理说,这真的是一件比较”古典”的离婚纠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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