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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孙某与吕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吕某需分期向孙某支付共计八千万元款项。调解书生效后,吕某按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对于剩余债务,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

时隔数年,孙某于2018年就调解书中未履行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执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明确承认其尚欠申请执行人两千万元债务,并主动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承诺在当年分三期还清全部余款。基于此,执行程序继续推进。

然而,数月之后,吕某却以孙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返还已扣划款项、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案件结果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距离法律文书生效已超过两年,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其后续又以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异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吕某的异议请求。

吕某不服申请复议,上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维持了原裁定。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执行时效的性质

执行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便享有了时效抗辩权,这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被执行人可以据此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也将因此不予执行。

然而,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同样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执行人是否主张时效抗辩,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意志。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并适用时效规则。同理,如果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法律上即视为其主动放弃了已经取得的时效抗辩权。这种放弃行为,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能再随意反悔。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吕某在申请执行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并未在第一时间提出抗辩,而是在执行谈话中明确承认债务存在,并承诺分期还款。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其真实、自愿地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申请执行人时即已生效,被执行人不能再事后以时效已过为由,推翻自己先前作出的承诺。

二、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认定标准

法律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认定,需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草率认定。一般而言,被执行人承认债务、提出具体的还款方案、实际履行部分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吕某的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首先,在执行谈话中,他明确确认了剩余债务的数额为“还差2000万”,这是对债务客观存在的承认。其次,他主动提出了“5月底先给300万,8月底再给700万,剩余10月底还清”的具体还款计划。这种分期履行的提议,不仅是一种口头承诺,更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主动的履行方案。这种对履行期限、履行金额的细致安排,足以证明其放弃时效抗辩、愿意继续履行的内心真意。

需要强调的是,被执行人的这种同意履行,无需申请执行人再次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因为时效抗辩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被执行人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抗辩权即告消灭。执行法院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并继续推进执行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被执行人反悔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对被执行人放弃时效抗辩后又反悔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推翻自己已经作出的承诺,不仅会损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更会破坏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正是基于吕某在执行谈话中的承诺,才继续信赖执行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此时允许吕某再以时效抗辩为由推翻其先前的承诺,无异于纵容被执行人以先承诺、后抗辩的方式拖延、规避执行,这显然与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相悖。

因此,执行法院在处理此类异议时,通常会将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的履行承诺作为核心审查要点。一旦认定被执行人在时效届满后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其对时效抗辩的再次主张便失去了权利基础。法院不仅会驳回其异议,还将继续执行其承诺履行的债务。这种做法既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有力地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律师寄语

执行时效是法律给予被执行人的一道程序性“盾牌”,但盾牌的举起与放下,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抉择。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出于暂时缓解执行压力、争取和解空间等考虑,会在时效届满后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一旦作出,便意味着你已放弃了时效抗辩的权利,后续再想以此为理由“翻盘”,法院将不再支持。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如果确实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应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就及时、明确地提出抗辩。一旦你选择了承认债务或承诺履行,法律将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时效利益,后续再反悔将无法获得支持。

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即便执行时效已过,也并非意味着债权完全失去了法律保护。如果被执行人有承认债务、承诺履行等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执行谈话笔录、还款协议等形式将对方的承诺固定下来,以确保债权能够继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得以实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