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生态环境部今天(12月26日)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和国家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以及打击非法倾倒危废、非法填埋和倾倒建筑垃圾等重点工作,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草原等环境要素,较好反映了近几年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丰硕成果。
此外,上述部门今天还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参考案例,分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涉及长江黄河、增强企业履责能力推进绿色发展等四大类,共39件,覆盖多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战略重点,与十大典型案例形成互补示范效应。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以来,历经十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了三批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单独办理和联合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本次第四批十大典型案例系多部门联合征集,办案单位拓宽到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部门。
本批案例既有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标志性案件,也有村居异味等群众身边的民生案件。
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赔偿义务人多,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约50.56亿元(其中通过磋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约24.75亿元)。该案采用“部分回填+部分湖泊”方案开展生态恢复,形成新的高原湖泊景观以及相应的生态服务功能,因地制宜修复受损环境。
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废水污染林地面积达4.7万平方米,直接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联动开展行政处罚、移送拘留与损害赔偿,区检察机关以发出《支持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函》的方式主动介入,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为磋商提供支持与保障。
2020年以来,青海省加大了对木里矿区的修复整治。图为聚乎更矿区五号井。摄影/章轲
在跨部门协同方面,湖南省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在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联合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指导企业投入3863.58万元用以开展岸坡修复、岸线修复、洲滩修复、水生生物修复、监管监测等工程。
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当地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部署,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司法机关多部门协作,推进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
在跨区域协同方面,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及重庆沙坪坝等4个区县,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重庆市公安局,整合各区县相关部门力量,锁定“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非法链条,实现跨区域污染问题协同解决。
上述部门介绍,案件办理始终坚持以切实修复行动推动受损生态环境逐步恢复原有功能。贵州省黔南州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两家企业违法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拆除水坝、修建过鱼通道及持续增殖放流,恢复了斑鳠等特有鱼类的野外生态种群数量,真正实现修复的目标。
内蒙古赤峰市某矿业公司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因地制宜开展异地修复,实现矿山开采过程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同等恢复,既增强了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又对沙地治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尚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参差不齐,专家开展简易评估的规范性需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缺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体系性不足,诸如鉴定评估、调查、启动和终止索赔、案件监督等内容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继续推进将实践成熟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实践亟需的标准规范,研究开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同时,加强对地方实践的业务指导,健全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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