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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引发打斗,先动手的钱某被罚100元,还手的赵某却被行拘3天,这是为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琐事引发打斗导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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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赵某被钱某打一拳后还手的性质,以及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赵某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到远处,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赵某对此存在过错。争吵中,赵某推落钱某的货物,导致冲突升级,赵某对此亦存在过错。

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后退两步,钱某没有继续攻击赵某的动作,此时并未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赵某可尝试以躲避、离开现场等方式脱离冲突并报警求助。但赵某立即还手,冲向前抓住钱某的手将其摔倒在地,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赵某仍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上撞击数次,主动攻击性强,是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被动性及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

赵某与钱某门面相邻,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钱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公安分局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适当。

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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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