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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八(身份权)

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八篇,介绍身份权。

前言:

《民法典》主要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组成。《民法典》第109-111条和人格权编调整人格权。《民法典》第112条和婚姻家庭编调整身份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详细分析:

1、《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身份权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里规定的是身份请求权,是《民法典》直接使用“身份权利”的条文。至于为什么要在人格权编中规定身份请求权,理由是,自然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一节规定的“夫妻关系”就是配偶权,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就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后者就是亲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