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在数字化支付日益普及的今天,手机已成为我们的“电子钱包”,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黑手伸向他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资金,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种新型盗窃行为与传统盗窃并无本质区别,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周某是熟人,关系比较好。在平时交往中,韩某发现周某在利用手机支付时都是免密支付,而自己最近手头紧,便起了歪心思。
韩某先是用微信注册了一家水果店,并申请了商家收款码。之后,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周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花呗、支付宝转账和微信转账等免密支付的方式,向自己手机支付宝商家账户转款,并将收到钱款据为己有,共计盗窃周某人民币79848.67元。
韩某本以为自己天衣无缝,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天周某收到支付宝的催款短信,才发现自己竟意外多了好几笔花呗账单,联想到最近只有韩某多次向自己借用手机,于是当面质问韩某。韩某害怕周某报警,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韩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文生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宽处理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韩某当庭认罪领罚,目前案件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数字钱包虽便捷,但安全防范不可松懈。本案提示我们,移动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需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如:用户在设置密码时设置复杂且不易被猜测的支付密码,定期更换密码,慎重选择“免密操作”,同时要谨慎对待“帮忙操作”请求,非必要不将手机交予他人操作,尤其涉及支付环节时。如需他人协助,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检查账户状态,一旦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变动,应立即联系支付平台客服冻结账户,并保存好证据,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在此提醒,科技便利生活,安全警钟长鸣,莫伸“黑手”,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一、【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 董祉圻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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