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从公开信息了解,2025年9月25日,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54370.19元,同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行政处罚3398.14元,因其将湖北省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围堰及导流明渠项目中将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11家无相应资质单位。
行政出发信息如下:
案件名称:中国水某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水罚〔2025〕5 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水某某公司
执法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中国水某某公司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在承包的湖北省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围堰及导流明渠项目中将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给天津市瑞某某公司、荆门鑫某某公司、湖北丰某某公司、巴东炳某某公司、钟祥市兴某某公司、湖北钟祥迈某某公司、湖北谷城盛某某公司、钟祥市瑶某某公司、沙洋县元某某营业部、湖北钢某某公司、钟祥市金某某公司等11家无相应资质单位,分包合同金额共计906169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和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二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中国水某某公司给予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柒拾元壹角玖分(小写:54370.19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国水某某公司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湖北省水利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入国库,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案件名称:杨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中国水某某公司违法分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水罚〔2025〕10 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9-25
主要违法事实:杨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中国水某某公司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在承包的湖北省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围堰及导流明渠项目中将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给天津市瑞某某公司、荆门鑫某某公司、湖北丰某某公司、巴东炳某某公司、钟祥市兴某某公司、湖北钟祥迈某某公司、湖北谷城盛某某公司、钟祥市瑶某某公司、沙洋县元某某营业部、湖北钢某某公司、钟祥市金某某公司等11家无相应资质单位,分包合同金额共计906169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和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二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的罚款”和第141条第一档~第四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25%以下、6.25%以上7.5%以下、7.5%以上8.75%以下、8.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中国水某某公司给予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柒拾元壹角玖分(小写:54370.19元)的行政处罚,对杨某某给予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二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壹角肆分(小写:3398.1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杨某某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湖北省水利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入国库,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从公开信息了解,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为湖北省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围堰及导流明渠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417999999元。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建旗下基础处理领军央企,1959 年源于密云水库基础处理总队,现总部天津武清,注册资本 13 亿元,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杨铭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资委 “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截至 2024 年,资产总额约 139.2 亿元,员工约 2507 人,集施工、科研、勘察设计、投资与装备制造于一体。
核心优势集中在防渗墙、灌浆、振冲、桩基等基础处理,拥有多项世界纪录与行业标准编制权,高原高寒坝工与百米级超高防渗墙技术领先。国内参建三峡、白鹤滩、小浪底、碾盘山等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海外布局 30 多个国家,覆盖水电、核电、火电、市政与新能源等领域。业务覆盖水利水电、城市基建、能源建设、地灾防治等,兼具应急抢险与绿色施工能力,是重大工程基础安全的关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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