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为挽救企业的破产重整,却在司法裁定批准后,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假性程序终止”与“执行僵局”。在江西九江,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水金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不仅未能实现法律制度的拯救初衷,反而演变为一场围绕程序公正与权力及监督的深度争议。

一、被“冻结”的重生——法规何以成为一纸空文?

1、2018年1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水金公司的破产清算,四个月后转为重整程序,旨在拯救这家陷入困境的房企。2021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宣布重整程序终止。在法律上为企业"重生"扫清了障碍已获“重生许可证”。

2、然而,一张盖有法院红印的裁定书,并未换来企业的实际复苏。时至今日,重整计划的核心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成为空中楼阁。《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明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强规条文如此清晰明确,为何在实践中却成了一纸空文?本案的核心并非破产清算,而是重整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及关键资料等一切营业事务命脉核心权利,至今仍牢牢掌控在管理人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手中。债权人、债务人多次书面向法院要求移交,得到的却是沉默或拒绝。如果连法律明文强制规定的“应当移交”都无法执行,那么司法裁定的严肃性与强制性何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立法本意,又如何在执行层面被彻底架空?这已非简单的效率拖延,而是对法律强制性的公然漠视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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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就像常见的民间借款协议,即便双方约定了高息,法院仍会依法予以调整一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变通或违背法律规定。吴某法官变通法律规定行为,直接导致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一纸空文,构成了本案件僵局根本的原因。

二:程序迷雾——债权何以在“终止”后凭空暴涨?

如果说公章及所有印章不交是卡住了债务人执行的“喉咙”,那么债权的异常变动,则被指是在掏空企业的“躯体”。根据法院(2018)赣0421破1号之二裁定书,截至2021年12月27日,已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约1.13亿元;该裁定同时明确,其余债权均不成立为零。在法定异议期内,并无任何方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案涉债权总额已依法固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确定。然而,承办法官吴某却在重整程序终止八个月后,于2022年8月18日凭空编造证据,作出(2018)赣0421破1号之四裁定,谎称该批债权“经与债务人核对,债务人无异议”,违法确认总额高达7543万余元的所谓“无异议债权”,这完全是依托谎言与假证炮制的违法裁定,我们多次要求法官吴某提供“债务人核对无异议”的证据,但其始终无法出示,法官吴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证据作出裁定,已构成知法犯法,该裁定依法应属无效。这行为实质上是公然否定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重整计划裁定,直接导致原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失准,让重整计划彻底丧失执行基础,其目的显然是迫使债务人走向破产清算,原已被裁定不成立的债权,未经任何法定审核程序,何以能够“复活”,债权人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这批增加的7543万余元债权,早在债权人大会中就已被否决,债务人从未对其审核,法院在2021年12月27日的裁定中明确其不成立。在重整程序已然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已固定的前提下,这批债权既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也未经债务人审核确认,法官吴某仅凭管理人的单方编制便裁定确认。此举被直指是人为“编造、做高”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原有债权人的潜在清偿利益。该增加债权的裁定完全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准则,是对司法纪律与司法权威的肆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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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灵的监督——谁来监督“监督者”?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核心操盘手,债权人委员会是监督管理人重整期间工作,维护债权人利益者,法院是最终监督者。然而在本案中,这关键监督机制均被指存在严重缺失。

1、债权人委员会长期”被缺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常设监督机构,监督管理人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然而在本案中,据债权人反映,管理人自2018年接管至2021年12月重整程序终止,长达四年间一直未依法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直接导致关键的监督制衡机制长期缺位,无法对管理人此期间的诸多操作进行有效监督,造成了重整期间拖延四年、重整计划草案内资产和债权不实等问题,是后续债务人无法正常执行重整计划的主要原因之一。直至2021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才仓促提交设立议案。更令人质疑的是,其设立的委员会成员是管理人指定的,而非由债权人大会依法分组选举产生,且其中不乏与管理人关联的受偿异议人。债权人认为,该委员会的设立时间和动机均不符合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精神,最需要监督的重整核心期,该监督机制为何持续缺位,还是有意规避监督,以便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进行某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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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监督的“沉默”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于法院的严格监督和职权的正当行使。然而在本案中,债权人质疑司法监督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诸多行为明显失范:重整团队实际仅由一人运作,项目现场长期无人,相关部门工作均未落实;公司各项事务陷入停滞,导致程序拖延达四年之久,应收资产未及时收回,应扣债权未作核减、串通虚构工程款、安排亲属参与项目获利、未成立债委会导致无监督缺位、重整计划内容不实。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管理人仍在无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违法截留债务人经营核心所有印章拒不移交,擅自收款、处置资产,以不盖章阻挠债务人执行计划、违法增加第二批债权,插手、干扰债务人正常营业事务。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对管理人履职负有法定监督职权,但在本案中,法院不仅未对上述关键程序问题严格把关,也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 对管理人在程序终止后增加债权的行为,吴某法官却迅速出具了裁定,司法监督天平为何在此案中呈现出如此显著的,法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究竟是基法律还是?司法监督力度明显缺失,程序透明度更无从谈起。债权人认为,正是这种监督乏力,使得管理人的失范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程序长期无法解决,最终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陷入僵局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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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局之难——异地审理能否撕开地方保护迷雾?

面对重重困局,债务人与债权人多年来不断通过异议、举报、申请更换管理人和法官吴某、请求异地审理等方式寻求救济。然而,据反映,这些诉求往往在司法系统内“循环旅行”,最终多被转回原审法院处理,形成了“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荒诞局面。当程序内部的自净与纠错机制似乎失灵,当事人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异地审理”。这不仅是法律程序上的回避申请,更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严峻提问:在一地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与纠错渠道均告失效的情况下,是否只有借助外部力量、打破地域限制,才能穿透可能存在的利益固化和保护壁垒,让法律重见天日,债权人的困境在于:“我们并非不信任法律,而是无法信任当前操弄法律程序的人。"

五、裁定依据不开公,被指暗箱操作:

在2021年12月27日作出重整程序终止裁定后,法院法官吴某拒不依债权人申请提供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条文及内部审批文件,仅称“我法院裁定没有依据,找管理人去”推诿,后在债权人律师多次要求下仅提供少量资料,关键核心材料至今未予提供。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须阐明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司法公开原则;相关裁定未经法定审核程序留痕,属于典型的“黑箱操作”,涉嫌掩盖利益输送、虚假裁定等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中“主动接受监督”的纪律要求。

六、合法债权遭刻意排斥:债权人会议操控下的程序失序 重整期间,案涉7000余万元股东债权具备合法凭证,完全符合《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的法定要求,管理人负有受理审查的法定义务。然而,管理人与承办法官吴某刻意将该债权排除在外,目的是规避债权人大会表决制约、操控重整程序。具体而言,若该笔债权依法被纳入,债权人大会即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更换违法失职的管理人、核查纠正虚计债权等关键事项,作出维护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决议,彻底粉碎法官吴某与管理人垄断的企图。而排除该笔债权后,二者可肆意摆布表决结构:即便参会人数可形成过半优势,仍能通过抬高特定债权人受偿额度等方式拉拢势力,同时稀释多数债权人的债权额度占比,导致广大债权人丧失实质表决权,最终使相关决议背离事实通过。此举便于其依靠关联大额异议债权主体强行推动利己方案,损害广大中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令重整方案背离立法宗旨,践踏程序公正与法律严肃性,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根基。

结语:

破产重整,拯救的是企业还是“程序”,水金公司案犹如一个多棱镜,折射出中国破产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深层问题,当法律条文遭遇执行阻力,当程序正义面临利益博弈,当司法监督未能有效激活,一场本应向阳而生的企业拯救,如何一步步陷入长达数年的黑暗僵局,公众不禁要问:破产重整制度设计的初心,究竟是最大程度拯救企业、保护债权人,还是为某些角色提供了在法律程序中“合法”设阻、谋取不当利益的空间?当企业被困于由违法操作和失职监督共同构筑的程序迷宫,当盖有法院公章的法律文书被损耗和践踏的,难道仅仅是一家企业的生命,这背后,更是市场对司法效率、程序公正乃至法治信仰的信心。

本案诉求:一是:依据《刑法》、《法官法》及相关纪律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与问责;二是:立即执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法律强规,责令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事务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及关键资料,让重整计划真正启动落地;三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官吴某回避原则及更换管理人,通过异地审理等机制,引入公正透明的外力量重新审查纠正。此案最终走向,将成为观察中国破产法治环境与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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