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设计算法的开发者、输入提示词的用户,还是提供算力的平台?这个权属问题已经从理论争议走向了司法战场,本文将结合一系列新鲜司法判例,为您解析从用户协议到司法裁决的确权之路。
01、权属争议潜在的认定难点
当前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成型,但在特定场景下,权属的清晰界定仍面临潜在挑战。前瞻性地识别这些难点,对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类场景:
1.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利分配争议
此争议源于平台《用户协议》中的权属条款与用户基于独创性投入主张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在ZAO换脸APP用户协议争议中,其过于宽泛的授权条款就曾引发公众对用户权利被不当剥夺的广泛担忧。
2. 用户之间合作创作的权利归属模糊
当多人共同参与AI创作时,如何界定各方贡献的性质与份额,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周某诉某科技公司“猫咪晶钻吊坠”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中,这一问题已初现端倪。该案被告辩称,确认图片材质、设定AI指令关键词等创作环节均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构思合作完成。尽管原告主张其独立创作,但因无法提供充分的生成过程记录而未被法院支持,凸显了在缺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创作权属的认定困境。
3. 雇员与雇主之间职务作品的界定
员工使用公司资源生成的AI内容,其权利归属问题已初现。在罗某某等AI侵权案(北京通州法院,2025)中,法院认定组织员工系统性使用AI工具进行侵权活动的公司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这间接印证了雇主对员工在工作范围内使用AI的产出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这为AI生成物被视为“职务作品”提供了一定的风向,但具体的认定标准仍有待明确。
02、司法确权标准:以“创造性贡献”为核心的分析框架
面对上述困境,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逐步形成了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原则、以“创造性贡献”为尺度的认定标准。
1.基本原则:坚守人类主体地位
在北京李某诉刘某(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这确立了AI生成作品权属认定的基石——权利归属于人类主体。
2.核心标准:创造性贡献的实质性判断
谁能成为权利主体,取决于谁对内容的“独创性表达”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法院主要通过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1)构思设计的创造性。审查创作提示词是否包含具体场景、艺术风格、元素排除等创造性设计对比简单指令与复杂提示词在独创性认定上的差异。
(2)技术控制的有效性。关注参数调整(如随机种子、引导系数)对输出结果的控制程度,考察用户是否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预期的艺术表达。
(3)后期优化的转化性。评估人工修改(如PS精修、局部重绘)对最终表达的塑造作用,判断优化行为是否形成区别于AI初始输出的独创性表达。
03、困境与标准的司法映射
本部分将前述潜在困境置于司法裁判的透镜下,揭示如何运用“创造性贡献”标准为各类争议提供解决路径。
1.针对“用户与平台权利分配”困境,通过审查“创造性贡献”架空不合理条款
案例映射:李某诉刘某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裁判逻辑:法院完全基于李某的创造性劳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多轮优化)进行确权。这种“事实行为确权”的思路,在实质上绕开了对平台用户协议的审查,体现了“创作行为产生权利”优先于“格式条款约定权利”的司法立场。
核心启示:用户深度参与形成的创造性贡献,是对抗平台格式条款中最不利权利归属约定的有力武器。
2.针对“合作创作权属模糊”困境,通过“贡献度评估”指明确权方向
案例映射:周某诉某科技公司“猫咪晶钻吊坠”案(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杨某诉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常州中院公布案例)
裁判逻辑:在“猫咪晶钻吊坠”案中,被告公司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双方共同构思合作完成,尽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作品进而未确定合作权属,但其审理焦点仍在于原告对于涉案图片生成的贡献度。参考杨某诉卡米公司案的传统法理,在集体创作中,贡献度的证明责任在于参与者自身。
核心启示:在缺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司法确权依赖各方能证明的“创造性贡献”的质与量。无法证明自身独创性投入的一方,将无法分享著作权。
3.针对“职务作品界定”难题,通过“权益责任统一”原则推论权属
案例映射:罗某某等AI侵权案
裁判逻辑:法院认定公司对员工系统性使用AI工具的侵权后果承担单位犯罪责任。依据“权益与责任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可合理推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更有可能被认定对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创造成果享有合法权益。
核心启示:企业需要对员工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并因此被推定为相关权利的享有者。
当然,司法在保护用户创造性贡献的同时,并未完全否定平台基于其技术投入而应享有的合同权益。如平台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运营所必需的、非排他的使用权,但若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无偿、永久地攫取用户独创作品的全部权利,则可能在司法审查中面临挑战。
04、实务建议
基于当前司法实践,建议采取以下核心防护策略:
1.证据保存体系化。建立AI创作档案库,完整保存提示词迭代记录、参数调整日志、人工修改源文件,对核心创作成果运用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即时固定。
2.权利约定明确化。与他人合作创作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创造性贡献和权益分配;企业需制定AI工具使用规范,界定员工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3.协议审查前置化。在使用AI工具前审阅平台协议,避免接受明显不合理的权利限制条款。
结语
AI生成内容的权属认定正从“规则缺失”走向“标准明晰”。司法机关通过创造性贡献标准,为各类潜在权属困境提供了可预期的解决路径。对企业和创作者而言,法律保护的天平正向能够证明并量化其“创造性贡献”的一方倾斜。因此,完善内部创作管理规范、强化过程留痕、量化创造性贡献、明确权利约定,是在AI时代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规避法律风险的不二法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马守涛 王世昌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