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黄子潇 深圳报道

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无产可破”案件的数量也不断攀升。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常需要事先付出劳动、垫付相关费用,若费用保障机制缺失,可能面临“长期无酬”的窘境。这种情况将影响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使得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在此背景下,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个人破产试点城市,近日率先健全个人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12月22日,深圳破产法庭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每案预付费用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案件不低于2万元,未按规定预付费用可导致程序终结。该意见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

《意见》旨在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依法推进个人破产程序。

深圳自2021年3月实施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以来,个人破产试点推进至第五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步增加,挽救了不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12月26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显示,共有2266个个人破产公开案件、1989份法院公开文书、1214份管理人出具的公告挂网。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数据,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大部分年龄位于31岁至45岁之间,债务规模为200万元以下的占据了主体,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但月收入难以支撑清偿债务需要。据此可见,“无产可破”案件的数量很可能不断攀升。同时,深圳中院也表示,现实中存在申请人瞒报财产、转移财产、不当处分财产、虚构债务、等财产申报不实的情况。

因此,管理人在办理案件中付出的劳动和工作成本,需要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提供保障。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小杰认为,破产案件通常具有周期长、程序环节多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往往需要先垫付相关破产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管理人在较长的审理周期内不得不面对只有付出而暂无回报的困境。因此,为了缓解管理人长期无酬的压力,可以采取预付与分期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方式。

记者注意到,深圳本次对预付机制设置了一系列程序性约束。例如,破产申请前辅导阶段需告知债务人费用支付义务及后果;立案审查阶段,若债务人拒绝预付费用,法院可按撤回申请处理;若债务人或推荐人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管理人可申请终结重整程序等。

同时,《意见》明确,个人破产重整系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的程序,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的情形。

在案件裁定受理后,管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或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债务人需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向管理人账户内足额支付。重整计划草案须明确管理人报酬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据悉,《意见》参考了今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报酬办法》)。《报酬办法》对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等情形的报酬均进行了明文规定。管理人报酬以每宗三万元为基准,夫妻合并破产案件在基准上增加一万元,在不同情形下调整为75%或50%,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在《报酬办法》的解读中表示,管理人是破产案件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按照国际惯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管理人执行法定职务,有权获取报酬。《个人破产条例》明确分离机制,由政府制定报酬办法,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人报酬管理制度, 为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管理人报酬提供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