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各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现就全面推进我县燃气用户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法规标准,明确安全要求
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燃气用户应严格遵循以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关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合格,其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相关条款:
第5.3.3条: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第6.1.2、6.1.6条:家庭及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家庭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第6.1.7条:软管连接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判废年限,长度不应大于2米,禁止私接三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GB/T 51474-2025)第6.4.2款第5条:居民用户和商业用户在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且不得在用气房间内同时使用和存放其他燃料。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燃具安装、维修单位须经资格认定。燃具自售出当日起,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采暖炉判废年限为8年,燃气灶具判废年限为8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燃具安装应由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有效隔开。
产品准入要求: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炉等产品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聚焦重点隐患领域,开展全面排查
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燃气用户(含居民、商业、工业用户)开展排查,重点整治以下安全隐患:
连接软管问题:仍使用橡胶软管;未更换为金属波纹管;软管存在老化、龟裂、破损;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及以上);穿越墙体、门窗或缠绕灶具等。
燃气具问题:使用超过8年判废年限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直排式热水器等产品;违规加装防风圈、聚能环。
安全装置问题:工商业用户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安装位置不当、超期未检、功能失效)。居民用户未按要求安装报警器、自闭阀或报警器未通电等问题。
瓶装液化气问题:使用超期未检、不合格、报废或翻新气瓶;气瓶无追溯码;存放总量超过100kg未设专用气瓶间;违规使用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未安装针对丙烷的报警器及切断阀;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存在用户自提购气、向未实名用户供气等行为。
用气环境与行为问题:设置开放式厨房;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燃气;用气房间同时存放和使用醇基、煤、柴等其他燃料;私拆私改燃气设施;包裹、遮挡燃气管道;在不通风的密闭空间(如卫生间、卧室)安装燃气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自建房及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
新增设备通气要求:用户新装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须向燃气公司申报通气,并提供:CCC认证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安装企业资质或授权书、型式检验报告(含燃烧系统密封性检测)等资料,经核查合格后方可通气。
三、压实各方责任,协同推进整改
属地与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力量通过入户排查、宣传告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整改要求,督促用户配合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拒绝入户检查的用户,及时上报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
企业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组建专业队伍,主动提供隐患整改指导与服务,保障合格产品供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须向用户下达《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与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验收销号管理,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暂停供气等必要措施。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鼓励各类燃气用户购买燃气综合保险服务。
四、强化整改督导,确保工作实效
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应在收到《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整改。确需延期的,应向所在乡镇或燃气企业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强制措施:对逾期未改、拒不整改或拒绝入户的用户,燃气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监督检查: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燃气安全事关重大,请各乡镇、相关单位、燃气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次燃气用户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彻底、取得实效,全力保障我县燃气使用安全平稳。
靖远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靖远县住建局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为广告推广,平台已做初步审核,具体交易时请广大网友自辨真伪,保护好个人的财产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与平台本身无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