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女友发淫秽视频被拘留吗?近期关于治安处罚中对一对一传播淫秽信息处罚的报道引发争议,很多人纠结于夫妻情侣等亲密关系该不该免责的问题,这里再详细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我其实之前一个视频大概解释了亲密关系的问题,简单说就是不排除,但是被处罚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
结果有的网友就艾特我去看澎湃新闻的一段视频,说山东一名男子向女友发淫秽视频被行拘。
那么这个事儿也是引发广泛关注,很多人都担心这会不会成为新的仙人跳,我跟她谈恋爱结果她下套我怎么办呢?
这个话题词还上了热搜。
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这个严格说来又是一条假新闻,这里说说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这条报道是澎湃新闻做了一个梳理,也是找了几个一对一传淫秽信息的案例,前两个都是卖淫嫖娼之类的,这个就不说了,引发关注的这个案子是2019年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
媒体又闹了一个乌龙
这个事儿应该说半真半假,首先确实是因为柴女士报警,这个刘先生被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千元罚款,而且这个刘先生确实主张自己跟对方恋人关系。
但是有几点跟澎湃新闻说的不一样,或者澎湃新闻没有提及。
第一是柴女士报警不完全是因为淫秽信息,她报警内容是刘先生的以给她儿子转士官的名义骗了她现金5万元,但是具体这个诈骗是怎么回事儿,没有在这个行政案件里,所以也不太清楚。
但总之是在报警诈骗的同时,说这个人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多次给她发了淫秽视频,这时候完全没提到是情侣。
第二,警方对涉案的视频是做了鉴定的,认定是淫秽物品,相关证据中出现了淫秽物品鉴定书及送达回执,另外还有传唤证明和抓获经过,说明这个刘先生是长时间拒不到案被抓获的。
第三、这个刘先生虽然自称跟对方是恋人关系,但是没有任何柴女士这边的信息可以确认,比如说他声称跟柴女士已经和解了,但是并没有出具柴女士提供的证词证明两人是情绪关系,他自己也没有对这个情侣关系进行举证,敢情刘先生这边除了发淫秽信息,就没有跟柴女士的恋爱对话么?这是什么新型的恋爱关系。
所以法院在判决书里描述是“原告刘先生诉称与柴女士属于恋人关系,向柴女士微信上发送黄色视频不属于传播,双方的聊天记录属于隐私,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注意这里说的很清楚,不是说你们情侣之间发算不算违法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这俩人是情侣关系,这种性骚扰耍流氓然后声称是情侣关系,司法实践里很常见啊。
实际上如果看澎湃新闻的评论区,有的网友都出来说这是男子单方说法。
敢情这个刘先生说是情侣,柴女士没承认,公安机关没相信,法院没相信,网友也不全都相信,就澎湃新闻记者深信不疑……。
您把这个作为典型案例发出来,这不是拿大家开涮么?
我目前搜索的情况,还没有发现单纯情侣或者夫妻之间发送微信,然后在没有外传的情况下被治安处罚的案例,夫妻结伙作案给别人发的倒是有。
我问了一下豆包,给我的回答也是一样的,如果哪位朋友发现有这种,就是夫妻或者情侣之间一对一,没有第三人知道,结果被公安机关处罚了,这种案例欢迎提供,我也学习一下,山东这个就算了,这个至少无法确认。
亲密关系并不是处罚核心问题
那么这里再说一下,就是很多人关注所谓亲密关系,这个其实关注点一开始就错了。
上次我就说了这个问题,治安处罚的核心还是看社会危害性,传播淫秽信息从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始就是违法行为,只不过早年间没有微信,但是对于这个载体其实并无特别规定,也没有场景的限制,所以对于是否亲密关系也没有特别规定予以排除,理论上即便是夫妻情侣之间一对一发布,确实有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事项。
但这就跟之前赵宏教授说那个人均违法的问题一样,是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于是每个人都有违法风险,因此必须要注意守法,并不是倒过来说所有人都会有违法结果。
那么这个法律风险从可能性变成现实结果,核心要看具体的行为和情节能否达到足够的危害性,比如说两个人一对一发送信息,是否达到了淫秽信息的程度,并不是所有的情趣内容都构成淫秽的,最低层面可能只是不雅,严重一点是色情,再严重一点是淫秽。
同时还要考量发送的数量、频次,两个人发送的相关对话都会有影响。
而亲密关系当然属于情节的一种,可能减弱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导致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并不是反过来当然地排除。
如果当然地排除,一些传播淫秽信息谋利者就可以通过串通说是情侣,甚至登记夫妻关系来规避法律,包括前面提到的夫妻情侣结伙作案,也可能利用这种关系,所以是不可能绝对排除亲密关系,只能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至于有人说色情淫秽标准如何认定,这个其实也讲过很多次了。
刑法层面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国家新闻出版署有一个《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其中规定淫秽内容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而色情内容,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不过大家放心,这个淫秽物品的认定也不是说谁随口一说来决定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在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需要审查认定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对于这项工作,公安机关内部是有专门的鉴黄师的,所以你不要尝试挑战他们的认知,有些人老觉得自己看过这个那个思想更开放,你跟他们比只能算是一无所知。
以艺术规避法律并不容易
当然刑法也规定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而新闻出版署的文件也提到,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那么很多就说了,我这个也属于艺术,甚至有人觉得淫秽本身就是艺术,咱们之前也讲过海棠作者自比金瓶梅,我看最近有律师拿李安的电影《色戒》来说事儿。
那么这个边界在哪?其实也不复杂,就是需要专业背书。
我以前也讲过,比如说金瓶梅,比如说《色戒》,这些进入出版发行的领域,都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版发行,如果最后发现有问题,那么也通常是出版发行机构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追究作者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如果你自己擅自发布到互联网上,或者通过即时通信软件与人分享,比如说有的人自拍下体发给异性,这个就有违法风险。
更何况有些人明知相关内容在国内的网络平台不能过审,他还专门发到境外的网络平台,这就属于故意明知,法律风险反而更大一些。
再比如说有人质疑发个雕塑能不能达到淫秽物品,这个首先看雕塑是已经在市面上公开发行的内容还是你自己纯手工打造的了,如果已经在市面流通的雕塑或者艺术画作你翻拍下来一般不会认定,但是你手艺特别好,自己雕塑了一个又诲淫性的雕塑,那还真不好说。
这个问题其实我之前有一个视频讲淫秽手办的问题,其实就是类似的,手办雕塑还是其他什么新鲜形式,内核是一样的。
所以通常如果没有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背书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你单纯以艺术价值或者生理知识来追求免责,这个一般是比较困难的。
我当然不能说这绝对不成功,但是就我看到的评论区网友对艺术的理解,我觉得他们是够呛的。
卡法律的BUG与仙人跳
最后说一下,就是很多网友讨论这个事儿的动机,其实大家心里都有数,无非就是想找法律的BUG,而法律当然是有BUG的,但是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卡BUG,所以才会做一定宽泛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非常精准的淫秽边界,那么肯定就会有人来擦这个边,而对日常执法也会造成困扰,所以法律就是规定了对淫秽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来判断,并且给出了一定的执法空间,你想卡这个BUG是没戏的。
至于有人担心说这会不会变成仙人跳,说是不是被女友背刺敲诈之类的,首先敲诈是个犯罪行为,相比起来就不是治安拘留这么点事儿了,其次你给女友发的东西如果不是尺度特别大,不太可能构成淫秽内容,而且这还要结合你们俩的关系,情侣夫妻关系是确定可以减弱危害性的,所以媒体找了半天也没找到一个真正的情侣之间发淫秽信息被处罚的案例,结果弄那么一个凑数。
当然你说到最后,你就是要跟一个感情也没那么深的所谓恋人,发一个法律意义上超越色情达到淫秽物品的程度内容,然后你来挑战一下法律,那我只能说祝你好运,这就好比说有一个电线我已经告诉你可能有电了,你就为了反驳我非要摸,那摸去呗,电死了我也不心疼,你要成功了可能带来的就是公安机关进一步收紧执法。
以上就是我对所谓男子给女友传淫秽视频被拘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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