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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面儿?哥们儿义气?

看兄弟给你助助兴?

这都不是燃放烟花爆竹的理由

“兄弟”想要 民警收到

等待你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前不久,男子吴某某在和朋友聚会前

因自己和朋友“处的好”

想用“隆重”的形式表达心意

购买了烟花爆竹

并放置于车辆后备箱内

在聚会当天吴某某驾车来到

西青区某小区附近

将烟花爆竹尽数燃放

虽然燃放者和观看者的情绪价值

得到了极大满足

但燃放产生的巨响与烟雾不仅污染环境

更严重干扰了周边居民的生活

接到群众报警后

公安西青分局立即开展工作

迅速锁定嫌疑人吴某某

次日凌晨,民警在其住所将其抓获

吴某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现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民警根据线索

迅速开展调查追根溯源

经连续工作

贩卖烟花爆竹给吴某某的孙某某

以及孙某某的“上家”李某某

均被民警抓获归案

目前孙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李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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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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