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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一位单身女士因无父母、配偶、子女,在面临重大疾病时竟无法动用自身银行存款支付医疗费用,身故后其财产因无法定继承人而被收归国有,甚至无法为自己购买墓地。这一案例经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桂任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揭示了当前法律制度下,日益增多的不婚、丁克、失独等群体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在失去行为能力或生命终结时,其人身照护与财产处置陷入法律与现实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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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视:从“看病难”到“身后事”的权利真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顺位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 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案 例中的女士,若无配偶、父母、子女,且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已不在,确定监护人便成为动用其财产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前置法律程序。卢律师指出,“如果没有银行卡密码,要先去法院确定监护人”。而当居委会等组织被指定为监护人时,其职责仅限于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保护,与遗产继承无关。
更严峻的问题在于身后。根据《民法典》继承编,遗产继承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均不存在时,财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意味着,当事人一生积累的财富,既无法在生前充分用于保障其医疗与生活质量,也无法按其潜在意愿流向其关心的亲友或用于其身后安排。卢律师在咨询中明确:“监护人跟遗产继承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那就由国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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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预设”与现实的“脱节”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和继承的核心框架,建立在传统家庭结构(以婚姻、血缘为核心)的基础之上。这一预设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时,显露出其滞后性:
人身监护的“启动难”:当突发疾病丧失意识时,医院需要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签字方能进行手术。对于无近亲在旁的独居者,启动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耗时漫长,可能贻误最佳救治时机。
财产处置的“僵化性”: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在权利人失能后若无法定代理人操作,即成“死钱”。身后财产严格遵循法定继承顺序,使得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但非属法定继承人的亲友(如表兄弟、多年好友、同居伴侣等)无法获得其遗产,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条件,并需通过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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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之道:法律工具的综合运用与提前规划
面对困境,法律也提供了多种工具,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提前、主动地进行规划。
1. 意定监护:预先指定生命的“守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是解决监护真空的核心法律工具。成年人可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自己失能时的监护人,受托人可以是亲友、同事,也可以是专业机构。上海市最新出台的《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是为了回应这一迫切需求。通过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能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合法性与执行力,确保在需要时,自己信任的人能及时介入,代为做出医疗、照护等决定。
2. 遗嘱规划:明确财产去向的“指南针”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打破法定继承顺序束缚、实现个人财产意志的最直接方式。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等形式,当事人可将财产指定给任何个人、组织或国家。对于担心身后事的单身人士,遗嘱中不仅可安排财产分配,还可明确丧葬事宜的具体要求(如墓葬或海葬),避免案例中“买不了墓地”的尴尬。
3. 金融与法律工具的融合:构建财产安全的“防火墙”
针对财产管理,特别是防范监护人道德风险(如侵占、挥霍财产),可运用更复杂的金融法律架构:
人寿保险: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保险金在身故后可直接给付给受益人,不纳入遗产范围,避免继承程序,实现财富的定向、快速传递。
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当事人可将一部分资产(如保险金、现金、房产收益权等)置入信托,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信托合同可以设定非常灵活的条件,例如:定期向本人支付生活费;在本人失能时,向意定监护人支付“照顾报酬”;在本身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指定的亲友或慈善机构。这种安排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有效隔离了风险,确保了财产按照本人意愿被长期、稳定地使用。
4. 生前预嘱与医疗指示:守护生命末期的尊严
虽然我国尚未在全国层面立法,但“生前预嘱”理念正在推广。当事人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在自己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表达是否接受或拒绝何种医疗护理(如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结合意定监护,可以确保自己的生命价值观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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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行动清单与风险提示
对于处于类似境况的个人, 卢桂任律师建议:
尽早规划,意识先行:在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时,立即着手相关安排,切勿拖延。
综合运用法律工具:结合自身财产状况和人际关系,考虑“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遗嘱+金融工具(如适用)”的组合方案。
重视文件保管与信息告知:将相关法律文件(协议、遗嘱、保单、信托合同等)妥善保管于安全之处,并至少告知一位极度信任的亲友或律师文件的存在及位置。
保留情感与经济的痕迹:对于可能希望在其身后分得适当遗产的远亲或好友,平时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彼此间存在扶养关系或深厚情感联系的材料(如长期经济资助凭证、共同生活的证据、医疗陪护记录等),以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权利。
社会的家庭结构正在经历深刻变迁,法律需要也更正在逐步适应。对于个体而言,在现行框架下主动进行法律规划,是打破“孤岛困境”、确保生命尊严与财产意志得以实现的唯一通路。这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份对自己人生负责任的郑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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