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的事专门跑一趟……”
12月24日,长丰法院民一庭法官与法官助理带着案件材料,驱车至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蒋奶奶家中,成功组织一场特殊的调解。
去年年底,八十多岁的蒋奶奶在步行途中,被一辆无保险的二轮电动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人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蒋奶奶身体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两处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甄某某经济状况一般,车辆又无保险,赔偿能力有限,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蒋奶奶的家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告蒋奶奶年迈体弱,因交通事故导致行动困难,出行参与诉讼确实存在巨大不便。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打破“坐堂问案”模式,将调解地点“搬”到原告家中。
调解现场,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边向被告甄某某阐明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及侵权责任承担的依据;一边安抚蒋奶奶及其家人的情绪,细致讲解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经过一番细致入微的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甄某某在蒋奶奶床前,足额交付了赔偿款。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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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钱慧
供稿:长丰县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夏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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