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

是企业生产中常见的高危操作

电焊、气割这类带明火的操作

哪怕只是短短几分钟的作业

都藏着能引燃隐患的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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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总有人觉得

“图个省事”不用守规矩

直到被法律“叫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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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苍南望里镇的安全检查中,某企业员工张某在电梯口违规电焊,现场没配备消防器材,周边堆着易燃杂物,他本人也拿不出特种作业操作证,仅因“活儿小、没人管”的侥幸,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

很多人觉得

动火作业“操作简单、耗时短”

就不用按规范来

但动火作业的明火

本就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

无证作业的人员既缺风险预判能力

也不懂应急处置

“图省事”的疏忽

既是威胁现场安全的隐患

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小操作很容易酿成大麻烦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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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温州鹿城赵某无证使用气割工具作业,火星引燃商厦外墙可燃物致起火,他因违规动火被处行政拘留3日。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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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海松江两名员工违章电焊搭建雨棚,明火引燃周边可燃物,1分钟内火势蔓延,过火面积达200平方米,相关肇事者当日被刑事拘留。

这些案例里的“小操作”

最终都变成了安全事故或法律处罚

足以说明动火作业的规范

从不是“多余束缚”

而是拦住风险的关键防线

这些内容请一定熟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要筑牢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线

把风险拦在萌芽里

以下这些注意事项

一定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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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秦皇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辑:赵玎玎

▌校对:李瑛琪

▌审核: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