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
是企业生产中常见的高危操作
电焊、气割这类带明火的操作
哪怕只是短短几分钟的作业
都藏着能引燃隐患的火星
可总有人觉得
“图个省事”不用守规矩
直到被法律“叫醒”
近日,温州苍南望里镇的安全检查中,某企业员工张某在电梯口违规电焊,现场没配备消防器材,周边堆着易燃杂物,他本人也拿不出特种作业操作证,仅因“活儿小、没人管”的侥幸,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
很多人觉得
动火作业“操作简单、耗时短”
就不用按规范来
但动火作业的明火
本就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
无证作业的人员既缺风险预判能力
也不懂应急处置
“图省事”的疏忽
既是威胁现场安全的隐患
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小操作很容易酿成大麻烦
#相关案例
9月18日,温州鹿城赵某无证使用气割工具作业,火星引燃商厦外墙可燃物致起火,他因违规动火被处行政拘留3日。
#相关案例
4月8日,上海松江两名员工违章电焊搭建雨棚,明火引燃周边可燃物,1分钟内火势蔓延,过火面积达200平方米,相关肇事者当日被刑事拘留。
这些案例里的“小操作”
最终都变成了安全事故或法律处罚
足以说明动火作业的规范
从不是“多余束缚”
而是拦住风险的关键防线
这些内容请一定熟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要筑牢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线
把风险拦在萌芽里
以下这些注意事项
一定要落实到位
▌制作:秦皇岛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辑:赵玎玎
▌校对:李瑛琪
▌审核: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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