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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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罪名,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隐瞒已还款事实以作废借条重新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万春禄虚假诉讼案》中明确:

隐瞒真相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虚构事实行为具有等价性。

本案焦点是,采用隐瞒真相方式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虚假诉讼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虚假行为欺骗法院,并经过庭审质证、司法裁判将虚假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捏造事实既可以通过虚构事实,也可以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实现,两种行为方式均可以导致欺骗法院、实现非法目的的后果。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区别,没有理由将隐瞒真相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

其次,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看似一个属于作为,一个属于不作为,但两者在语义范围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实践中作出明确区分存在一定困难,将隐瞒真相一概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最后作出裁判依据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当事人只有获得证据优势,才能让法官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内心确信。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如果隐瞒作为自己诉讼请求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消灭的事实,完全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因而不能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否定隐瞒真相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综上,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本案被告人万春禄故意隐瞒在先的50万元债务已被后续的70万元债务宪全包含、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已经作废的事实,以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林欣欣偿还该50万元借款,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危害后果,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一审、二审定罪准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据此,隐瞒真相行为也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周军律师提醒,隐瞒已还款事实用作废借条起诉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这一规则既彰显了法律对司法秩序的严格保护,也警示所有民事主体: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绝非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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