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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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存在认知是:“只有法院作出判决,犯罪才完成”。

那么,以捏造的事实起诉但法院还没判决,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吗?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万春禄虚假诉讼案》中明确:

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其行为就已经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对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已达到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本案焦点是: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为复合法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实践中,虽然部分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但是,立法机关将本罪设置在妨害司法罪一章而非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反映出立法初衷在于强调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司法秩序的侵害是必然的,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却仅是盖然性结果。如果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虚假诉讼罪的唯一既遂标准,将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并可能造成部分不以侵财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永远无法达到犯罪既遂的不合理局面。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对“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了详尽的规定:(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述规定表明,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此处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等两个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万春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并已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活动。万春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对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已经达到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因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辩护律师提出的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万春禄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既遂,是适当的。

周军律师提醒,若遭遇虚假诉讼,即便案件尚未判决,只要对方的行为已导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干扰司法程序,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对虚假诉讼罪的既遂认定、证据收集等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应对策略,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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