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案例显示,个别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缩短采样时间、不按照标准或不实地采样等手段实施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环境检测报告,严重损害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零容忍”。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一:大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环境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大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机械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大连某机械公司的环境监测及环境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2025年3月至9月期间,因未取得相关认证资质,该公司擅自冒用其他环境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伪造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时间、签名及印章等,为大连某机械公司出具了3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款之伪造监测数据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将其失信行为归集至信用网站并禁止其参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

案例二: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4日,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大连某镀锌厂委托开展锅炉废气检测时,两名采样人员未实际采样,根据以往经验凭空编造检测数据,于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9月8日,接受大连某部件公司委托开展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检测时,伪造检测时间,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款之伪造监测数据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问题线索移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失信行为归集至信用网站并禁止其参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

案例三: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4月17日、8月20日,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对大连某炭化厂开展废气检测时,采样人员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要求采样,按照经验伪造采样原始数据,并出具3份环境检测报告。

处理情况: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伪造监测数据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问题线索移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失信行为归集至信用网站并禁止其参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